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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及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鼓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充分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教学成果奖申报类别包括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凡以吉林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成果,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各等级的数额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级奖项可以空缺。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评奖的教学成果必须是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实践检验的实施时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推荐校级成果奖的时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原创性和新颖性,在理论或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2.所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是以结项课题为依托,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了显著效益的项目。有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有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3.所申报的成果一般应是过去未参加过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成果,过去已参加评审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若再次申报,须加以详细说明。

4.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承担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5.凡集体申报的成果,其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五人。

6.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必须提交反映本项成果的高水平的成果总结、论文,以及能证实该项成果价值的其他佐证材料一套,并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工作。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标准

1.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2.一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3.二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

2.教务处对申报成果及申报者是否符合教学成果奖要求进行审查。

3.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1)认真学习学校、省、国家有关教学成果奖的文件和规定,提高对评审工作的认识,明确评审的目的、意义、原则和要求。

2)认真查阅申报教学成果奖材料,必要时采取现场实测、调查同行和学生的反映、抽查教学效果等形式,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科学地评价每个成果。

3)写出评审意见,审议确定校级教学成果奖等级及获奖单位或个人名单。

4.对经审议获奖的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公示无疑义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按省和国家要求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中遴选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目。

第十条 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的奖励措施如下:

1.由学校按获奖等级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2.奖金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评先评优等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的成果项目及其获奖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