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保障学校各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保证评审过程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召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会议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召开会议。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在学校相关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述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述职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委托他人述职。
第四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根 据工作需要,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人1票。为充 分利用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源,在讨论不充分的情况下,主任 委员可以提议进行预投票,预投票只作为集中委员意见的过程,不作为评审结论。
第五条 投票规则
(一)投票采取多轮投票和末位淘汰制的方式进行。每位评委每轮投票选定的人选数应等于或少于指标数,超过指标数的选票无效。
(二)得票数达到或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当选人数多于指标数时,则按得票数从多到少取足为止;当选人数少于指标数时,应对剩余指标进行再次投票。
(三)实行末位淘汰制,每轮淘汰得票数最少的参评人员, 末位出现并列情况同时淘汰,但每一轮淘汰后的剩余人数不能少于剩余的指标数。
(四)等额投票时,参评人员得票数应达到或超过评委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否则名额作废。
(五)若在选取最后指标名额时遇票数相同的情况,应对票数相同者进行再次投票,仍按得票数从多到少取足差额为止。
(六)需要排序推荐的,排序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1.在同一轮次的当选人中,得票数高者排名靠前;
2.需要多轮投票的,在不同轮次的当选人中,轮次靠前者排名靠前;
3.同一轮次当选人得票数相同,对当选人进行排序投票。评 委填写推荐顺序,用阿拉伯数字“1、2、3…”等表示,按当选 人所得推荐次序之和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数值小的排名靠前。如出现推荐次序之和相同的情况,对推荐次序之和相同者重新排序。
(七)在投票过程中如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提议、
全体评委复议,复议意见取得一致后,按复议意见进行投票。
第六条 计票人员一般由工作人员担任;监票人由主任委员 指定, 一般为2人,负责监督投票工作。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 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记票结果须经计票人、监票人和主任委
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结果现场公布,
由主任委员通报参评人得票数和通过人员名单。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经查实确属违纪的,学校按照《关于在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肃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