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 和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40号令)、《人力资源与社会保 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学校应用研究型办 学定位为导向,以促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高质量 发展为目标,以师德师风为第一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推动学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条 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质量优先、公平竞争” 的原则,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评聘结合,合同管理, 任期考核,综合调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
第三条 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决破除“五唯”,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评价导向,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社 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杠杆作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第二章 评聘系列、范围及权限
第四条 评聘人员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校同一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我校为评聘结合单位,可评聘系列包括:专任教师系列、思 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系列(以下称思政教师系列)、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系列(以下称思政教育系列)、社会科学研究 系列(以下称研究系列)、图书系列、工程系列、卫生系列、会计系列、出版系列。
第六条 评聘范围
(一)专任教师系列申报人员:学校在编在岗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不含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二)思政教师系列申报人员:学校在编在岗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三)思政教育系列申报人员:在学生工作系统专职从事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各教学单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相关人员等。
(四)研究系列申报人员:学校在编在岗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的人员。
(五)其他系列申报人员:从事图书、工程、医疗卫生、会计、出版等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审权限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专任教师系列、思政教师系列、 思政教育系列、研究系列、图书系列、工程系列、卫生系列、出 版系列具有评审权;会计系列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经学校评审推荐后参加上级评审机构统一组织的评审。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依据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和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原 则,把专任教师系列、思政教师系列作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 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配置在主系列。主系列岗位设置总 量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其中教授不低于正高级岗位数的90%, 副教授不低于副高级岗位数的78%,讲师不低于中级岗位数的75%。思政教师系列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主系列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 思政教育系列、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含图书系列、 工程系列、卫生系列、会计系列、出版系列)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辅系列,辅系列岗位设置总量不超过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20%,其中正高级职务不超过学校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副高 级职务不超过副高级岗位总数的22%,中级职务不超过中级岗位总数的25%。
第十条 学校主辅各系列设置正高级及以下各级岗位,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如下:
(一)专任教师系列、思政教师系列和思政教育系列: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二)研究系列: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三)图书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
(四)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五)卫生系列: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副主 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医师(护师、药师)。
(六)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七)出版系列: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专业技术岗位相 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按照学校《主辅系列专业技术职 务岗位职责》的要求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系列、思政教师系列和思政教育系列要 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程系列、卫生系列、会计系列和出版系列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获得学士学位5年以上,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第十五条 新入职教师评聘讲师以上职务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新入职的青年教师一般应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 主任,40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兼职辅导员或 班主任经历不少于一年,或有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等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 林省人民政府第267号令)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所从 事工作的需要,参加并完成培训研修、学术交流、实践活动、远 程教育等任务,或具有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进修访学(含博士后研究)经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业务条件方可 申报。基本业务条件按照学校《专任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 业务条件》《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业务条件》《思政 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业务条件》《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业务条件》《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业务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专任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还应满足相应的社会服务要求。社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参与学科规划、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活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申报科学研究项目。
(二)参与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实践和竞赛。
(三)参与学校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四)完成学校、学院(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机构,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其人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 记、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党政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督促检查、审核批准年度实施方案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 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人 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发展规划与学科 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申报人员条件、资格、成果等进行审核认定。
(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组。负责对学校专 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职称评聘工作中各类人 员遵守《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加强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情况。
(四)评委会专家库。学校负责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并报省 人社厅核准备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成员原则上须具备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为人公 道正派,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入选。专家库不少于 100人,成员构成须保证学校学科专业的覆盖率,其中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30%。学校从中抽取产生各评聘委员会委员。
(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专家 2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30%,成员由评委会专家库抽取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负责主系列所有级别及辅系列正高级职务的评聘。负责评 聘辅系列副高级以下职务的评聘委员会不具备组建条件时,由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代理评聘辅系列副高级以下职务。
(六)思政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由校内 外专家11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30%,成员 由评委会专家库抽取产生。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负责思政教育系列副高级以下职务的评聘。
(七)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 由校内外专家11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30%, 成员由评委会专家库抽取产生。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 产生。负责研究、图书、工程、卫生、会计、出版各系列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思政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评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 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等职能部门 负责人,以及学院党委(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 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对思政教育系列申报 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向学校思政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进行推荐。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单位内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一)教学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主 任)担任组长,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负 责对本单位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等,成立资格审核小组,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并依照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二)教学单位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 表现及师德师风按照《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考察的规定》组织考察。
(三)教学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小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条件资格、业绩成果进行初审。
(四)教学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主任) 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 委员代表、具有高级职务的专任教师代表及班子成员7-11人组 成。主要负责本单位副高级以下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进行推荐。
第二十三条 非教学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小组。 由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本单位评 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申评人员资格初审等,依照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第六章 评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学校制定 年度评聘工作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个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基层初审。基层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业务成果等进行初审并上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其中思政教育系列申报人员的思政教育相关课程讲授学时、 岗位工作相关奖励情况由学校思政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评组审核。基层党组织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师德师风进行考察,出具《思想政治表现及师德师风考察报告》。
(三)学校复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四)审核公示。对申报人员的学历情况、资历情况、业务成果等在学校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基层评审。教学单位召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 议,对申报专任教师系列和思政教师系列副教授及以下人员进行评审,排序推荐并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思政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评组对申报思政教育系列副教授及以下人员进行考评,排序推荐并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校外同行评议。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标志 性成果,由学校提交至3位校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 专家进行评议。获得2位以上同行专家同意推荐的,方可参加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评聘委员会评审。
(七)评委会评聘。学校召开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会 议,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评审,对申报人员进行审议表决,确定拟聘人选和推荐人选。
(八)公示和通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对拟聘人 选和推荐人选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将评聘和公示结果向党委常委会通报。
(九)上报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聘人选报送上级主管部 门备案。对无评审权各系列专业技术推荐人选待上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再行备案。
(十)发文聘任。省人社厅对学校报送的拟聘人选进行集中 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社厅统一发文公 布。学校与各系列专业技术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服务期限,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涉及基层单位决策的,须严格执行《吉林财经大学学院党委会(总支部 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吉林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保证相关环节程序规范、结果有效。
第七章 复议申诉
第二十六条 成果公示期间内,对评审程序、申报人员成果 的真实性及认定等级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教学单位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仍有异议者,可书面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再次复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初步审查后答复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后组织复审,在学 校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复审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八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体现质量优先的原则,对满足《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激励性政策条件》规定的人员申报副教授、教授职务,学校单列指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的《聘任合 同书》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条款的,按照合同条款执行;达 到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业务条件要求的或者满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激励性政策条件》规定的,由当年或下一年度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作为高层次人才岗位审议,通过后聘任到相应职务,学校单列指标。
第三十条 对于公开招聘入职的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 且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初级职务;公开招聘入职的硕士研究生, 在参加工作当年可直接认定初级职务;公开招聘入职的博士研究生在参加工作当年可直接认定中级职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岗位变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岗位变动人员1年之内可参加1次原专业技术职务系 列评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并参加同级改职的人员,可按 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聘条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跨系列改职当年不得进行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
(二)转岗到专任教师系列、思政教师系列和思政教育系列各岗位的人员,参加同级改职评聘时须提交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改职后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系列相同或相 近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不同或不相近的,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人员、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入职的有工作经历人员,入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参加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原单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学校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分流人员、军队转业人员(非专业技 术人员)等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认定,须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满一年以上,学校结合其转入方式及所聘岗位实际,依据其 职务级别、业绩贡献、学历专业、学历年限和从事现专业技术工 作资历年限等情况,综合认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规定 的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系列除外),在学校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三十四条 成果申报和认定申报人员的各类成果均应为各系列“基本业务条件”标准之上的成果,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果申报,学校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成果系指经我校科研、教务等部门认定的本专 业领域成果。发表的论文均为学术论文。集体奖励项目需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
(二)提交的成果为在我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应以“吉林财 经大学”为署名单位。新入职的教师在其他单位取得的成果应从 取得现职务任职资格后计算,期刊等级以论文发表当年《吉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等级认定目录》为准。
(三)申报人员的成果应属于本人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非本人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成果不能作为评聘本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论文须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
(五)在研项目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的成果申报时,如 通过评聘的,该项目结项后不得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的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违反《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聘。
(二)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结 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考核当年不计算为现聘岗位任职年限, 第二年不得参加评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初次就业在本年度试用期内或非初次就业累计不满6个月除 外),考核当年不计算为现聘岗位任职年限,第二年不得参加评聘。
(三)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目前执行文件中规定的、不能申报高一级职务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 可适当减免。担任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正职的减免本单位年均 教学工作量的50%,副职减免本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减免本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0%。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 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学校统一聘任。实行考评结 合的专业系列,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在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后 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人员,按照 国家、吉林省有关规定,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合同聘用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 或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调整,按国家或吉林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