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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4-06-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成绩考核的目的

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与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有效方法,也是检查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的一种手段。以此达到评定学生成绩,了解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考核科目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学年论文(专题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该课程的正常考试:

(一)学生某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三)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课程者;

(四)休学学生未批准复学者。

课程考试前,各任课教师需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对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在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部)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学院(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任课教师及时将最后决定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要服从课程教学目标的需要,并结合教师、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亦可采用撰写论文、课程设计、项目小组、调研报告、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也可采用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学习过程的考核,减少记忆性内容的考核,加强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考核。在不降低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采用课程设计、撰写论文、项目小组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批准。凡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采用口试、开卷、论文及实践操作(军训、体育课除外)等非闭卷形式的课程,应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条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最后三周,分为非统一考试时段和统一考试时段。

非统一考试时段为每学期的倒数第三周,用来安排单个教学班的选修课、外语听说类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采用随堂考试的方式。

统一考试时段为每学期最后两周,用来安排必修课和多个教学班的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编排此时段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

按教学计划规定在学期中结束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可随即进行考试。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随堂考试的课程根据上课时间予以适当调整,个别课程确因需要,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可适当增加或缩短时间)。

第六条  考试命题

(一)命题的水平、题型、题量应符合我校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命题范围应以教学大纲为准,不能脱纲、超纲。

(三)命题要保证试题的质,即深度和难度。试题一般包括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三部分,基础题即考核学生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题目约占总分的60%;综合题即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题目约占总分的30%;提高题即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和创新能力的题目约占总分的10%

命题又要保证试题的量:覆盖面要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80%左右,且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的前提下,大多数学生一般能在100分钟左右完成。

命题应以学生通过考试能较系统、较熟练地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度。力求把对学生理解、记忆、运用和创新能力的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命题应根据课程的需要选择相应的题型,各类题型应合理搭配,每套试题一般应不少于三种题型。同时保证主观性试题的适当比例,一般应为总分的40%60%左右。

各试题应立意清楚、彼此独立,不可相互提示或暗示其他试题答案。

(四)口试题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多于考生人数,且不应重复。

(五)开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以主观性试题为主,题型由命题教师灵活掌握,主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六)考试命题工作由各系(教研室)负责。多人讲授同一门课程的试题应按上述要求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命题。

专业限选课、公共选修课、通识选修课每科需命题一套。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限选课、每科需命题二套,二套试题内容重复率不能超过10%。试题近3年的重复率不能超过30%

(七)在命题同时应拟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系(教研室)主任审阅,供评阅试卷使用。其中采取论文形式命题的也应事先拟定赋分原则。

(八)凡教学时数相同并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应统一命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试。同一科目、不同学时的课程均需分别命题。全校性或较大范围内的考试科目,试题必须组织课程组教师试做,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

第七条  试卷格式

(一)一般应采用教务处提供的标准试卷样式模版设计试卷。试卷上包括密封线、计分框、评卷人及复查人签字栏等内容。外语类课程由于有其特殊性,可以有所不同。

(二)试卷格式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试卷均采用B5纸打印。

2.试卷头“吉林财经大学X X 学年X X学期期末考试”用三号宋体加黑;“X X X X试卷”用小二号黑体加黑。“模块名称、使用对象、学分、考试形式”用四号宋体。

3.计分框用小四号仿宋体。题号列数必须按试题实际题数设计,不得少列或虚列。

4.试卷上的每一道大题都有得分框,字体用小四号宋体。

5.每道大题包括题号、题型名称、赋分标准(包括大题总分、各小题分数)及有关题型的补充描述等,用小四号黑体加黑。

6.试卷正文一律用小四号宋体。

7.选择题中,备选答案的序号必须用正体大写英文字母ABCD......表示,选择项ABCD后一律用“、”。

8.填空题中,被填空项一律用“  ”表示,不能用“(  )”或其他方式表示。被填空项“  ”线长度必须能够满足答题需要。

9.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或计算题每题应留有足够的答题空间。

第八条  试卷印制

(一)命题教师在把试题交给系(教研室)主任审批前应对试卷认真校对并签字。系(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是否科学,试卷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修改,确定无误后在《试题交接单》上签字。如负责人本人参与命题,则应由系(教研室)副主任或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批,不允许自审自批,以确保试题质量。如果因未认真审核导致严重后果,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教务处将派专人抽查试卷格式是否规范。

所有考试科目的试题(含口试题签)均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式两份交到教务处,一份存档,一份用于制版。存档的试题后附《试题交接单》,要求写清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使用对象、试卷份数、考生人数、试题页数、草纸张数(一般不得超过2张,数学类不得超过3张)。

(二)每科考试的试卷份数按参加此科考试的学生人数加上每个考场额外的2份试卷提供。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在领到试卷后应自行核对,如有缺少,应及时告知教务处加印,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三)凡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试卷密封

每次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共同将清点好的试卷连同缺考试卷、空白试卷、考生签到单送交开课单位。所有闭卷笔试的考试试卷,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组织监考教师当场密封。密封试卷以考场为单位装订成册。空白试卷不需密封(但要如数交回,以防试题外泄)。密封试卷采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封面,在封面规定处填写学院(部)名称、学年、学期、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人数,不能有漏填项。考生签到单单独存放,待阅卷结束后与该考场的试卷一同装订。

第十条  评卷

(一)只有一名教师任课的课程,评卷由任课教师本人负责,如出现问题将追究任课教师责任。复查分数则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

(二)有两位以上教师开出的同一门课程,如使用同一试卷,均应集体评卷、流水作业。评卷前由系(教研室)主任指定一人为评卷组组长,负责评卷工作。

(三)教师评卷必须严肃认真,应按照事先提交的参考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公正评阅。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学生有独到见解、新的思想和方法时,经系(教研室)主任认同,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的加分,以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

赋分形式采取给分制。给分时每个采分点处必须给出小分。然后再认真核对加总并填写该题题分(填写在该小题题头处),最后核对加总并填写试卷各题得分和总分。教师不得随意提分、扣分,切忌给人情分、印象分、凑合分。

评卷与复查过程中如需更正得分,必须在得分栏处盖更正章并签名。如出现问题将追究组长责任。

评卷需使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

(四)当因故出现及格率过低或过高等特殊情况时,系(教研室)必须向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汇报,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在征得教务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提分或压分。

(五)全部试卷评阅完毕后,各开课单位要进行自查,自查无误后,将密封线拆封,登录成绩。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任课教师自己留存,一份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存档,一份报教务处存档。试卷评阅、登记工作一般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六)全部试卷成绩登记工作结束后,系(教研室)主任应使用 “考试成绩分析系统”对考试科目进行分析,打印出《吉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成绩分析》,同时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命题质量分析》。

第十一条  试卷存档

(一)每个考场的试卷册除学生试卷外还应依次附有:①考生签到单;②学生成绩表;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④吉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成绩分析;⑤吉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命题质量分析。

(二)所有评卷人及复查人应在封面上签名。签名不得使用代号、符号或只签姓氏。

(三)试卷由开课单位按学年学期归档。试卷保存期为6年。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

(一)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少于60分为不及格。

理论课程按照百分制评定。

各实践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学年论文(专题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成绩。其对应的绩点为54320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约占15%,良好约占25%,中等约占40%,及格和不及格约占20%

(二)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不及格,总评成绩及格,视为课程考核不及格。

(三)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对于个别课程平时成绩需大于40%,而不超过50%者,需经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到教务处备案;平时成绩超过50%者,需报教务处批准同意。

(四)学生的平时成绩根据考勤、平时作业、阶段测验(小考,下同)、课内实验、小论文以及结合课程特点的其他考核形式(如见习、课堂提问与讨论等)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之初向学生宣布该门课程平时成绩评定办法。

1.考勤是平时成绩的组成内容,但按“扣分制”计算。即由教师根据缺勤次数从平时成绩中扣分,具体考勤次数及扣分标准规定如下:

1)单班及两个班授课的,考勤不低于5次。缺勤1次,从平时成绩中扣3分;缺勤2次,从平时成绩中扣6分;缺勤3次,从平时成绩中扣10分;缺勤4次,从平时成绩中扣20分。

2)三个班以上合班授课的,考勤不低于3次。缺勤1次,从平时成绩中扣3分;缺勤2次,从平时成绩中扣6分;缺勤3次,从平时成绩中扣10分;缺勤4次,平时成绩按零分记。

3)学生缺勤5次及以上者,视同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取消其参加期末考试资格。

2.任课教师可以选择平时作业、阶段测验等考核形式作为考核内容。

平时作业一般为必选考核形式,批改次数至少1次。其中,仅以平时作业作为平时成绩的,批改次数不少于3次;从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内实验、小论文以及其他形式中选择若干形式作为平时成绩的,次数合计不少于3次。

以上情形之外的平时成绩考核,需经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的平时作业、小测验试卷、小论文、课内实验报告(记录)应作为原始记录妥善保管。学期终了,教师要把学生的平时成绩登记在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登记表中,该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交学院(部)和教务处各一份。平时成绩考核登记表、平时成绩的原始记录连同期末考试试卷一并存档。

(五)公共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参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综合评定。

(六)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教务处审核后方予以承认。

(七)考试成绩一经评定报教务处后一般不得更改。若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按《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复查试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处理

按《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缓)考及重修

(一)考核不及格(不含重修)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仅限一次)。补考课程需为“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限选课”四个模块的课程。

补考通过后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二)严格控制缓考。学生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本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缓考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因病缓考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缓考不及格者,按补考不及格处理。

(三)补(缓)考学生需在开学后第一教学周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补(缓)考准考证。学生须持身份证、校园卡和“补(缓)考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四)学生补(缓)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重修。补考后已通过的课程也可报名参加重修,重修及格后按重修成绩记,并取消“补考”标识;也可放弃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既可重修原不及格课程,也可改修该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可多次重修,按最高成绩记录。

(五)学生补(缓)考后,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三天内完成评卷工作并将成绩通知单上报教务处。补(缓)考试卷由开课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成绩登记表的管理

学生学业成绩应认真及时登记,不得漏登、错登、遗失。成绩登记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学生毕业时,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查后转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  考试的组织工作

(一)由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安排考试日程,召开学校考试工作会议。

(二)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由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担任。主考对本单位的命题质量、考试的组织、评卷的质量、上报成绩时间等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把关。

(三)各学院(部)要在学校召开考试工作会议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教师贯彻落实校主考会议精神,部署期末复习考试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各学院团总支、辅导员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思想工作,严明考试纪律,组织学生召开主题班会,部署期末复习考试安排、要求等事宜。

(四)任课教师在考前应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课程内容,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但不能划范围、指重点,以保证考试成绩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

(五)期末考试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派人监考,监考人员不足可借调行政部门责任心强的干部参加监考,具体由各学院(部)协调。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编制《监考教师监考任务一览表》,并于考前两周报教务处。

(六)各教学单位主考要认真检查监考教师到位情况,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要协助主考解决监考过程中随时出现的问题并加强考场巡视。

教学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所属部门




检查记录(包括情况说明、建议等方面):

















制表单位:教务处                                   填表时间:



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信息员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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