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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突出本科教育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完善教学督导制度,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咨询、监督的非行政性组织。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管理体制。负责全面督导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受学校委托对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由78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2名,组长、副组长在督导专家中遴选产生,接受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

第五条  学院(部)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单独设立院级督导,接受学院(部)和教务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秘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能:

1.监督检查

制定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对各教学单位及与教学有关的学校职能部门实施督导;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宏观监控,帮助各学院(部)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教风、学风工作实施督导。

2.信息反馈

根据需要定期通过听课、教学资料、访问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本科教学基本状态信息;通过组织或列席教学工作会议、学生信息员座谈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等方式,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3.评价指导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专项评价工作,发现教学工作亮点,找出不足,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课堂教学质量、教材使用和建设进行专门评价,帮助指导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4.参谋咨询

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教学建设与改革和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决策依据;开展全校教学状况调研和咨询工作,提出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建议;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教学信息和决策参考意见。

第三章  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的基本工作为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采取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方式。受学校委托教务处可安排教学督导组开展专项督导工作,由督导组负责组织实施督导工作。全校性的专项督导工作一般采取集中工作方式,经常性检查则采取按学院按专业分工分散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1.根据学校下达的督导任务,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2.对各教学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估;

3.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每月发布《教学督导简报》,报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建设性意见;每年向学校提交教学督导年度履职报告,集中反映履职情况、本科教育教学总体情况、典型事例突出问题;根据需要提交专项报告。

第四章  聘任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办事公正,热爱教育事业,原则性和责任心强;

2.学术水平高(校级督导员一般为正教授职称,如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可为副教授职称),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

3.熟悉学校本科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选聘时兼顾学校的学科专业分布;

4.身体健康,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聘任范围

1.校教学督导员的聘请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本校退休教师、具有正教授职称的其他高校退休教师、各学院(部)临退在岗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

2.院教学督导员的聘请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且没有行政职务的一线教师,教龄不低于20年;符合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行政职务的教学管理人员,教龄不低于10年;可参照聘任条件自聘督导。

第十三条  聘任程序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提名,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定,报人事处备案;院级教学督导员由教学单位聘任、续聘与解聘,报教务处及校教学督导组备案。因身体和精力状况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辞职。

第十四条 聘任期限

校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为3年,院级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为2年,聘任期满后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为保持教学督导队伍的稳定性,连续多届被聘任的督导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教学督导职责的督导员,可提前解聘。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学督导管理办法《吉林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吉财大发〔2015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