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突出本科教育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完善教学督导制度,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咨询、监督的非行政性组织。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管理体制。负责全面督导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受学校委托对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由7—8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长、副组长在督导专家中遴选产生,接受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
第五条 学院(部)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单独设立院级督导,接受学院(部)和教务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教学督导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秘书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能:
1.监督检查
制定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对各教学单位及与教学有关的学校职能部门实施督导;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宏观监控,帮助各学院(部)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学校教风、学风工作实施督导。
2.信息反馈
根据需要定期通过听课、调阅教学资料、访问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本科教学基本状态信息;通过组织或列席教学工作会议、学生信息员座谈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等方式,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3.评价指导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专项评价工作,发现教学工作亮点,找出不足,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课堂教学质量、教材使用和建设进行专门评价,帮助指导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4.参谋咨询
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教学建设与改革和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决策依据;开展全校教学状况调研和咨询工作,提出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建议;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教学信息和决策参考意见。
第三章 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的基本工作为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采取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方式。受学校委托教务处可安排教学督导组开展专项督导工作,由督导组负责组织实施督导工作。全校性的专项督导工作一般采取集中工作方式,经常性检查则采取按学院按专业分工分散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1.根据学校下达的督导任务,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2.对各教学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估;
3.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每月发布《教学督导简报》,报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每年向学校提交教学督导年度履职报告,集中反映履职情况、本科教育教学总体情况、典型事例和突出问题;根据需要提交专项报告。
第四章 聘任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办事公正,热爱教育事业,原则性和责任心强;
2.学术水平高(校级督导员一般为正教授职称,如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可为副教授职称),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
3.熟悉学校本科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选聘时兼顾学校的学科专业分布;
4.身体健康,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聘任范围
1.校教学督导员的聘请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本校退休教师、具有正教授职称的其他高校退休教师、各学院(部)临退在岗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
2.院教学督导员的聘请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且没有行政职务的一线教师,教龄不低于20年;符合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行政职务的教学管理人员,教龄不低于10年;可参照聘任条件自聘督导。
第十三条 聘任程序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提名,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定,报人事处备案;院级教学督导员由教学单位聘任、续聘与解聘,报教务处及校教学督导组备案。因身体和精力状况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辞职。
第十四条 聘任期限
校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为3年,院级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为2年,聘任期满后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为保持教学督导队伍的稳定性,连续多届被聘任的督导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教学督导职责的督导员,可提前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学督导管理办法《吉林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吉财大发〔2015〕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