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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 关于调课、停课、补课、代课的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6-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承担本科课程的教学单位及教师,规范调课、停课、补课和代课的行为。

第三条 课程安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一经公布,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因故调课、停课、补课和代课者,须事先办理调课、停课、补课和代课的相关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二章 调课与停课

第五条 调课与停课的定义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原定课表上的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上课班级等任何一项内容的行为。

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原定课表上的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调课与停课的相关要求

(一)因任课教师个人或学校安排的临时性教学活动等原因占用某门已排定课程的教学时间,任课教师可以申请调课或停课;

(二)集中安排在5个教学周内完成授课任务的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申请调课或停课;

(三)任课教师工作调离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不能申请调课或停课;

(四)各学院(部)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课与停课行为,原则上每个学期每门课的调课与停课不能超过4学时。任课教师调课与停课学时超过4学时,学院(部)须指定教师代课;

(五)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上课、实验不能按原计划进行而需调、停课的,由课程所属学院(部)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六)法定节假日、校运会、临时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等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调课。

第七条 调课与停课的申请与审批

(一)任课教师本人或课程所属学院(部)教学秘书需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出调课或停课申请。办理调课或停课申请时须提交佐证材料(病例证明、学术会议邀请函、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等)。

(二)课程所属学院(部)教学秘书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报请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后,将申请报至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最终审批。

(三)调课或停课审批通过后,任课教师本人或课程所属学院(部)教学秘书需及时通知涉及班级的学生,确保学生了解新的上课安排。

第三章 补课

第八条 补课的定义

补课是指因课程调整、停课等原因导致课时缺失,为弥补缺失课时而安排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补课的相关要求

(一)补课原则上应在调课或停课后的两个教学周内完成。补课时间不得过于集中,日补课学时不得超过4学时;

(二)补课前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学院(部)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学生补课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补课应在正常的教学秩序下进行、确保教学质量;

(四)任课教师补课内容应与原课程内容相对应,确保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第十条 补课的申请与审批

(一)任课教师本人或课程所属学院(部)教学秘书可以办理补课申请与审批相关手续;

(二)补课申请与审批的相关手续须经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代课

第十一条 代课的定义

代课是指原任课教师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教学任务,由其他教师代替其进行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代课的相关要求

(一)课程调课与停课超过4学时的,课程所属学院(部)应安排相应的教师代课;

(二)代课教师应具备与原任课教师相当的教学能力和经验。代课教师应遵循原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三)代课的教师,补算相应的代课课时量;原任课教师,扣除相应的停课课时量;

(四)每学期每位教师代课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代课的申请与审批

(一)任课教师本人或课程所属学院(部)教学秘书可以办理代课申请与审批相关手续;

(二)任课教师申请代课的相关手续须经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院(部)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原则上每学期调、停课学时应控制在本单位总学时(不含全校统一的调、停课)的5%以内。学院(部)调、停课情况纳入学院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程安排、中止教学、擅离职守。凡擅自调课、停课、不按要求补课者将按《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认真落实职责,若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财经大学关于调课、补课、代课的管理办法》(吉财大教字〔20154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