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对学科竞赛的相关要求及《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吉教高字〔2015〕25号)文件精神,适应高等教育形势发展变化,响应学校“育人立校”战略工程,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本科人才培养改革中的激励作用,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协作精神,规范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特指在校本科生参加的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与学科方向、专业教育相关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据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名单及学校专业发展需求,确定《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名单》(简称竞赛名单,下同),并根据竞赛影响力变化适时调整、动态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主办单位、参赛范围、赛制特点等因素,学科竞赛分为国家(国际)级、省(部/地区)级、校级三个级别。学校依据竞赛官方章程和获奖证书所载信息认定获奖级别和名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除“挑战杯”系列竞赛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外,其它学科竞赛按照“学校统筹、教学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六条 学校负责学科竞赛的统筹管理工作,对竞赛全过程实施宏观管理与质量监控。定期发布竞赛名单,确定校内竞赛组织单位,认定竞赛成绩等级和奖励竞赛成果。
第七条 竞赛组织单位负责竞赛的组织宣传、赛前培训、竞赛命题、过程评审、颁奖颁证、赛后总结等工作。学校鼓励竞赛组织单位申办省级以上赛事、参加竞赛组委会、承担秘书单位职责。
第八条 学生可自愿报名参加各级学科竞赛,学校鼓励参赛者跨学院、跨专业组队,一般情况下,校级竞赛优胜者优先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竞赛。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以吉林财经大学为第一单位参加竞赛名单所列竞赛,可予资助和奖励。
第十条 学校学科竞赛资助与奖励的经费来源包括:
1.教学单位组织和参加竞赛名单所列竞赛,资助经费由本单位基本教学科研经费列支;直属单位组织和参加竞赛名单所列竞赛,资助经费由本单位相关项目经费列支。
2.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由学校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多种形式奖励,营造“本专业普遍参与,跨专业交叉协作”的良好竞赛氛围。
1.通报嘉奖。学校发布文件对获奖学生予以通报嘉奖,同时对竞赛组织、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教师给予表彰。
2.学分奖励。对于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学生,参照《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实施办法》,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
3.奖金鼓励。学校按下列标准对获奖学生实施奖金鼓励:
级别 |
类别 |
特等奖 (元/项) |
一等奖 (元/项) |
二等奖 (元/项) |
三等奖 (元/项) |
国家级 |
集体 |
10000 |
6000 |
3000 |
1500 |
个人 |
8000 |
5000 |
2000 |
1000 |
省级 |
集体 |
1000 |
800 |
600 |
500 |
个人 |
800 |
600 |
500 |
400 |
校级 |
集体 |
600 |
500 |
400 |
300 |
个人 |
400 |
300 |
200 |
100 |
学生在同一项目上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奖励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竞赛组织单位需及时录入参赛及获奖项目信息,收集上传证明材料(竞赛通知、学生获奖证书、指导教师证书、竞赛表彰决定等)。
2.学校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生奖励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奖,有异议者可向竞赛组织单位提出复核。
3.经审查认定的学科竞赛奖励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期三天。
4.学校对经过认定获得奖励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发文表彰,并发放奖金。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竞赛组织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杜绝抄袭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参赛团队和个人应遵守相关竞赛章程、严守学术诚信。上级竞赛组委会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竞赛组织单位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信息错误影响竞赛认定和奖励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暂停或取消该项目组织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诚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次获奖资格和下一年度参赛资格。对剽窃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吉财大发〔2021〕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名单》
教务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