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优化支出流程,规范 审批程序,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经费使用安全、高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 制度》(财教〔2012〕48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 2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 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法合规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需通过学校财务核算的各项支出。
包括使用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其他 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开支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含教研、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三条 经费支出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经费支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二)真实合理。经费支出应当真实合理,票据合法合规,不得虚构经济事项,不得伪造票据。
(三)公私分明。经费支出的经济事项应当属于学校经费承担的事项,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
(四)权责一致。经费支出的相关人员有根据学校财务管理 要求使用学校资金进行报销的权利,同时对所报销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预算控制。经费支出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管理要求,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支出。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四条 经费支出相关人员及其责任:
(一)经费使用人,是指某项经费支出的实际使用人及业务 经办人。对于一项经费支出,经费使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 多人。经费使用人可以是工资关系在册的学校正式职工,也可以 是软引进人员、返聘人员、临时工、学生等人员。不是工资关系 在册的学校正式职工作为经费使用人的,经费负责人应加强经费支出审核。
经费使用人为经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经费使用人在经费支出事项中应重点检查并对以下内容负 责:支出事项是否真实、合理;报销时间是否超期,相关凭证发生时间是否与支出事项吻合;发票、财政票据是否符合票据开具要求,并进行真伪查验;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学校有关 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事项是 否与预算经费有关;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是否存在提前支付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进行支付等不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支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和资产 入账程序;与支出事项有关的附件是否齐全;与支出事项有关的附件内容填制是否准确完整,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二)报账经办人,是指经费使用人本人或委托其他人员填 写经费支出报账相关信息、办理报账业务的经办人。报账经办人 可以与经费使用人为同一人,也可以不为同一人。报账经办人可 以是工资关系在册的学校正式职工,也可以是软引进人员、返聘人员、临时工、学生等人员。
报账经办人为经费支出报账信息的填报人和报账业务的办 理人,应熟知财务管理有关的各项规定,对经费支出信息填报的准确性和票据完整性负责。
报账经办人在填制经费支出报账信息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 容:报销时间是否超期,相关凭证发生时间是否与支出事项吻合; 发票、财政票据是否符合票据开具要求;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国家、 省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事项是否与预算经费有关;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是否存在提前支付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进行支付等不 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支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采购程 序和资产入账程序;与支出事项有关的附件是否齐全;与支出事 项有关的附件内容填制是否准确完整,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支 出事项的有关票据粘贴是否规范;经费支出业务单是否填制准确、完整。
(三)经费负责人,是指对某一项或某几项经费担负主要经 济责任的责任人。各单位经费负责人一般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 人担任,党建相关经费一般由党务工作负责人担任,学生活动相 关经费一般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科研、教研项目经费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经费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的主要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经费负责人在审核经费支出事项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支 出事项是否真实、合理;报销时间是否超期,相关凭证发生时间 是否与支出事项吻合;发票、财政票据是否符合票据开具要求, 并进行真伪查验;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管 理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事项是否与预 算经费有关;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是否存在提前支付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进行支付等不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支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和资产入账程序; 与支出事项有关的附件是否齐全;与支出事项有关的附件内容填 制是否准确完整,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支出事项的有关票据粘贴是否规范;经费支出业务单是否填制准确、完整。
(四)经费审批人,是指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超过一定 金额的支出进行审批或因经济业务回避制度进行加批的人员。经 费审批人一般包括加批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校领导。经费审批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合理性负责。
加批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批经费支出时应重点审核 以下内容:支出事项是否合理;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学 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 事项是否与预算经费有关;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合同(协议)有关 条款,是否存在提前支付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进行支付等不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经费支出业务单是否填制准确、完整。
计划财务处处长在审批经费支出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支 出事项是否合理;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管 理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是否存在提前支付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进行支付等不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经费支出业务单是否填制准确、完整。
校领导在审批经费支出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支出事项是 否合理;支出事项是否与预算经费有关;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合同 (协议)有关条款,是否存在提前支付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进行支付等不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
(五)会计核算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经费支出进行会计监督和核算的人员。
会计核算人员对经费支出原始票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票据完整性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负责。
会计核算人员在填制会计记账凭证前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支出事项是否合理;报销时间是否超期,相关凭证发生时间是否 与支出事项吻合;发票、财政票据是否符合票据开具要求;支出 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的 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合同(协议)有关条款, 是否存在提前支付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进行支付等不符合合同 (协议)约定的情况;支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和资产 入账程序;与支出事项有关的附件是否齐全;支出事项的有关票 据粘贴是否规范;经费支出业务单是否填制准确、完整。并要确保填制的会计记账凭证摘要填写规范,会计科目和数据准确。
(六)会计复核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会计核算人员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核确认的人员。
会计复核人员对经费支出原始票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和会计 核算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票据完整性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负责。
会计复核人员在复核会计核算人员填制的会计记账凭证时 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支出事项是否合理;报销时间是否超期, 相关凭证发生时间是否与支出事项吻合;发票、财政票据是否符 合票据开具要求;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管 理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事项是否符合 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是否存在提前支付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 进行支付等不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支出事项是否履行 相应的采购程序和资产入账程序;与支出事项有关的附件是否齐 全;支出事项的有关票据粘贴是否规范;经费支出业务单是否填 制准确、完整;会计核算人员填制的会计记账凭证摘要填写是否规范,会计科目和数据是否准确。
(七)出纳,是指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的人员。
出纳对经费支出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的准确性负责。
出纳人员在办理经费支出结算时重点检查资金结算金额与会计记账凭证是否一致。
第五条 经费使用人(一人即可)须在每张原始票据空白处 签字,签字不得覆盖原始票据相关信息,以确认原始票据由其提 供,并保证原始票据的真实有效。报账经办人、经费负责人在经 费支出业务单上签字,经费审批人根据其审批额度在经费支出业务单上签字。
第六条 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人员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
人员经费支出为学校用于在职人员工资、采暖补贴、社会保 障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工资福利支出及离退休费、奖学金、助学金、抚恤金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人员经费一次性支出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报账经办人、 经费负责人签批; 一次性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在报账经办 人、经费负责人签批后还须计划财务处处长、业务发生部门的分 管校领导签批。人员经费支出一般情况下无需履行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程序。
(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
公用经费支出为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管理、运转等日常业 务性支出;项目经费支出为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分为常规性项目经费支出、修购类项目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支出。
1.事前审批权限和程序。
出差,邀请做报告、讲座,国内公务接待,外事接待,长春 市内乘坐出租车,长春市内乘坐网约车,长春市内租用大巴或中 巴车,举办会议,举办培训,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维修, 公务用车购买必要物品,基层党建经费支出须在业务发生前履行 事前审批程序。具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或参看计划财务处制作的事前审批业务规定表。
2.一般审批权限和程序。
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一次性支出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 经费负责人签批; 一次性支出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 在经费负责人签批后还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 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批; 一次性支出10万元(含)至50 万元(不含)的,在经费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 务处处长、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批后还须主管财务校领 导签批; 一次性支出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支出 前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履行签批程序, 在经费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归口管 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还须校长签批;次性支出2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前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履行签批程序,在经 费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还须校长签批。
3.特殊审批权限和程序。
(1)水费、电费、网络使用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合同工 及临时工工资、贷款利息、贷款本金一般情况下无需履行一般审 批权限和程序中的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程序,其他审批权限和程序与一般审批权限和程序一致。
(2)按上级和学校文件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各 类专用基金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一般情况下无需履行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程序。
(3)基层党建经费一次性支出3千元(不含)以下的,由经 费负责人签批; 一次性支出3千元(含)至3万元(不含)的,在 经费负责人签批后还须党委组织部部长签批; 一次性支出3万元 (含)至10万元(不含)的,在经费负责人、党委组织部部长签 批后还须计划财务处处长、党委组织部主管校领导签批; 一次性 支出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在经费负责人、党委组 织部部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党委组织部主管校领导签批后还须 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一次性支出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支出前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履行签批程序,在经费负责人、党委组织部部长、计划财务处处 长、党委组织部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还须校长签 批; 一次性支出2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前须经学校校长办 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履行签批程序, 在经费负责人、党委组织部部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党委组织部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还须校长签批。
第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负责人、经 费审批人不能直接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须经相关领导、人员加批。具体为:
1.校领导同为经费使用人和经费负责人的支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加批;
2.处级正职领导同为经费使用人和经费负责人的支出由其 所在单位的其他正职领导加批,只有一名正职领导的由副职领导加批,无副职领导的由单位研究确定的其他在编在岗职工加批;
3.处级副职领导同为经费使用人和经费负责人的支出由其 所在单位的正职领导加批,无正职领导的由单位研究确定的其他在编在岗职工加批;
4.学生工作负责人同为经费使用人和经费负责人的支出由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加批,无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的由学院院长加批;5.教研、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同为经费使用人的支出由校内 课题组成员加批,无校内课题组成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加批;
6.经费负责人或经费审批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加批参照本条前五款进行加批。
第八条 借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支出报销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经费使用人、报账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必须 严格遵守本办法,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坚持“一事一报”,同一 经济活动发生的费用,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逐级审 批。不得将一笔经济业务(同一开票单位开具的连号、日期相同或短时间内连续的发票)进行拆分报销,不得规避审批和财务监未叔自。
第十条 报销材料要求:
(一)报销凭证的基本要求。
报销凭证是与发生的真实支出业务相关的发票、收据、单证 等;如须提供文件、合同(协议)、请示等材料的,原则上应提 供这些材料的原件,如为复印件,则须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 并由经费使用人签字。报销凭据如是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由经费使用人签字。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为打印或用钢笔、蓝黑、碳素墨水 笔填写,做到信息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工整,签字盖章齐全,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
对于小于A4 纸规格的相关报销材料,须按业务发生的先后 顺序整理报账凭据,分类统一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不要覆盖,并列清单据张数、合计金额。
(二)发票、财政票据的要求。
1.税务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纸质发票和增值 税电子专用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通过增值税电子 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 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 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财政票据必须有省 或市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对小规模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 部门代开,开出的票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 机关的印章。各单位取得的发票,须进行真伪查验,经费使用人 对取得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对取得虚假发票的, 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类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均须打印出来方可报销。对弄虚作假,故意重复打印电子发票、财政票据报销的,或在电子发票、财政票据报销后支出业务取消(如退货)而未办理财务账务冲销的, 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除交通票据、定额发票及境外票据等票据外,购买方(付 款方)名称必须为“吉林财经大学”;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处填写“12220000423208380T” (此代码为吉林财经大学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票据内容应包含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和 金额等。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一致。凡是金额有错误 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开票单位重新开具,不得在原单据上更正。 文字和数量有错误的,可以由开票单位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因货物或服务种类过多等原因不能在 发票上直接填列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的,须附开票单位 出具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不可统称办公用品、文化用 品、劳保用品、图书、服务费等。住宿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住宿天数、单价、间数等基本信息,未注明的须提供开票单位出具的住宿流水单原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货物或服务种类过多等原因不能在发 票上直接填列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的,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出具的发票专用章。
5.原始票据如有丢失,须取得开票单位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 的复印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附遗失说 明后报销;遗失的车、船、机票,须附遗失情况说明及订单信息后报销。
(三)各类经费具体支出要求。
各类经费具体支出要求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类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和实际业务处理情况制作学校各类经费支出报销指南等统一进行规范,并根据相应政策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报账办理流程:
(一)支出业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报账,报账经办人应提供报账所须的合法票据,按规定粘贴票据,并填写相应报销凭证;
(二)按本办法第六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报销凭证提交计划财务处,经会计审核并制作记账凭证;
(四)记账凭证经复核后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应在报销凭据开具后3个月内提交财务报销,遇寒暑假顺延;当年10月、11月取得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当年12月取得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办理报销; 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如长期在外地进修或 学习、其他属于后补助经费等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报销的,经费使用人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理由充分的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使用外汇付款的支出,须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 的支付证明。取得的国外发票或收据,须附付款日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图表(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进行查询、打印),翻译成中文并折算成人民币,并由经手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给予出国人员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等外 币补助,汇率按照出境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须附出境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图表(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进行查询、打印)。
第四章 与经费支出有关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中有关合同(协议)的管理规定:合同(协议)签订、审批等须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委托业务费,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取暖费,物业管 理费,会计、审计、法律事务服务费在经费支出时须附以学校名 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盖章、签字、签署日期、 付款方式等要件须齐全;出版费在经费支出时须附以学校名义(或教师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签字、签署日期、付款方式等要件须齐全。
(二)经费支出中除上款规定外涉及货物、工程及服务的, 一次性支出经费3万元(含)以上的,须附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 同(协议),合同(协议)盖章、签字、签署日期、付款方式等要件须齐全。
(三)非强制要求签订合同(协议)的支出,各单位认为有 必要签订合同(协议)或对方单位需要签订合同(协议)的,可 以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盖章、签字、签署日期、付款方式等要件须齐全。
(四)未经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单位 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出具承诺函、担保函、对账函、答复函等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中有关采购的管理规定:经费支出中涉及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须执行学校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一)采购预算3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采购工作组审定, 并直接执行。采购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前须由归口管理部 门、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如实填写“吉林财经大学 部门采购申请表”(服务及工程类项目应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造价报告),报采购中心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后,组织采购。
采购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须在报销时附“吉林财经大学部 门采购申请表”以及中标通知书或部门采购询价记录单(电子商城采购的除外)。
(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限额为货物、服务类5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需通过电子商城进行采购(网址https://www.zcygov.cn)。具体包括:货物类: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耗材及类似物品等;服务类:互联网接入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 服务、安全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云计算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等。
在电子商城采购货物、服务的,须在报销时附《验收单》和 《结算单》。其中,在电子商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 的货物、服务,通过电子商城采购平台打印《验收单》,并由采 购单位组成3人及以上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单》 上签署明确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日期,验收小组成员全部签字确 认;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由采购单 位组织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并在《验收单》签署明确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日期,验收小组成员全部签字确认,除教科研经费等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经费外均要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三)不在电子商城采购的特殊情况处理方式:
1.对确属非采购单位自身原因发生的需求紧急,致使电子商 城采购无法满足的情形,须写明原因,在原因说明上按本条本款 第4项履行审批程序,理由充分的,可从其他销售渠道购买。在报销时须附经审批的原因说明。
2.采购单位发现电子商城无法满足具体采购要求时,原则上 应优先选择替代品。如遇电子商城无法满足、且无替代品的情形, 须提供电子商城搜索没有的截图证明,并在截图证明上写明原因, 在原因说明上按本条本款第4项履行审批程序,理由充分的,可从其他销售渠道购买。在报销时须附经审批的截图及原因说明。
3.如遇相同商品在其他销售渠道价格更低的情形,原则上应 优先在电子商城上扩大供应商范围并再次议价。当确认其他销售 渠道价格属实低于电子商城供应商报价时,可从其他销售渠道购 买。须提供具体询价记录、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售价截图等相关佐 证材料,并在截图证明上写明原因,在原因说明上按本条本款第 4项履行审批程序,理由充分的,可从其他销售渠道购买。在报销时须附经审批的截图及原因说明。
4.前三种不在电子商城采购的特殊情况审批权限为:
1.在5000元以下的采购行为,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在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由归口管理部门 及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由归口管理部门 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会商的基 础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分管招采工作校领导审批;
5.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行为,需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会议审议,报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招采工作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审批。
(四)学校已通过招标方式或按照上级要求确定定点政府采 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须按照相关要求定点采购或执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中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规定:经费支出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入账的,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一)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 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足上述规定标准,但耐 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按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 家具、用具、装具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凭发票及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国有资产卡片等,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 现金支付的情形:
(一)发放困难补助、慰问金、抚恤金等,可采取现金方式支付,须本人(或代领人)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二)向无国内银行卡的境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生活补助等,可采取现金方式支付,须本人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三)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条件的地方 发生的零星支出(经费使用人须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以及零 星的出租车费、邮寄(快递)费、公务用车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的情形:
除上条规定可以进行现金支付的情形外,其他支付均须通过公务卡或对公转账。公务卡支付的报销时须提供公务卡消费账单。
因客观原因,对方确实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或因公务 卡忘带、遗失等特殊情况,发生时经经费负责人同意,可以通过 个人银行卡刷卡、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等方式进行付款, 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开票单位名称一致。在报销票据时必须提供 证明业务交易行为的银行卡刷卡存根联、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凭证,并写清不能划公务卡的客观理由。
学生活动费一次性支出大于等于1000元的,须使用公务卡 或对公转账;对于一次性支出小于1000元的,可由学生通过个 人银行卡刷卡、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进行支付。在报销 时须提供证明业务交易行为的银行卡刷卡存根联、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 发放给本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外 聘专家、在校学生等的各类薪酬及补助均发放至发放对象个人银行卡账户中。
第六章 往来款管理
第二十条 往来款是指我校各项经费支出中发生的应收及预付、应付及预收等款项。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以后,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在公务卡可用余额范围内的借款,应通过公务卡支付。
第二十二条 经费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应收及预付款。对于在 公务卡可用余额范围内确因收款单位无法接受公务卡支付或超
出公务卡可用余额范围的借款,遵循以下原则后方可办理。办理借款,必须由工资关系在册的学校正式职工办理。所借 款项, 一事一借, 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除特殊业务 外已有借款尚未还清的,不再办理借款业务。所借款项,专借专 用,借款用途须填写明确,且与后期冲销还款内容相同,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办理借款,须手续齐全。借款填写借款单的同时,还须附上 借款依据,如出版合同(协议)、录用通知书、会议通知、缴费 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果没有与收款单位相关联的借款依据,须提交经费使用人签字的借款说明。所借款项,须在自借款之日起90天内报销还款,原则上不得跨年还款。报销还款时提供相关原件作为报销附件。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公布逾期未还的借款信息,经催还无效的,将冻结经费负责人负责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退休前三个月、离职前须到计划财务处结清借款,未还清者不予办理退休、离校手续。亡故的,由所在
单位指定人员或者由其亲属负责结清。短期无法结清的应由本单 位安排其他人员重新办理借款经办人变更手续,经费负责人须督促新的借款经办人继续履行暂付款冲销、追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项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 等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同时确保该项目经费及款 项总额须在年度预算范围之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经审计后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因预借发票发生的应收账款。确 需预借发票的,履行相关手续后,经费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对方在 90天内将款项及时、足额汇入我校银行账户。如对方不能将款项 及时汇入我校银行账户,经费负责人未及时说明情况的,计划财 务处将在经费负责人负责的经费中冻结相应金额的资金并暂停办理其预借发票业务。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管理:
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列明的涉企 保证金项目,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或让企业提供银行保 函,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保证金或让企业提供银行保函的有 关要求。我校允许收取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为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工程质量保函。
(一)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
一般情况下应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向对方企业收取履约保 证金。如对方企业要求以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替代交纳履约保证金 的,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同意后,对方企业可以以银行履约保函替代交纳履约保证金。
学校在与对方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在有关条款中列 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银行履约保函的金额)和返还时间, 收取比例(或银行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在合同额的5%至10%之 间。返还时间应为“待中标人(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 务事项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或退还银行履约保函)”。业务 经办人应当在履约保证金收到之日起10日内填写完成履约保证 金收取确认单,到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或在银行履约保函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银行履约保函交至计划财务处。待中标人(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业务 经办人须填写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退还申请单,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二)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工程质量保函。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工程质量保函仅工程类项目可以收取。 一般情况下应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向对方企业收取工程质量保 证金。如对方企业要求以提供银行工程质量保函替代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同意后,对方企业可以以银行履约保函替代交纳履约保证金。
学校在与对方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在有关条款中列 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银行工程质量保函的金额)和 返还时间,收取比例(或银行工程质量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工程 价款结算总额的3%。返还时间应为“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无息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退还银行工程质量保函)”。业务经办人应 当在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到之日起10日内填写完成工程质量保证 金收取确认单,到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或在银行工程质量保函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银行工程质量保函交至计划财务处。
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业务经办人须填报工程质量保证金 (银行工程质量保函)退还申请单,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对方企业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工程质量保函的,业务经 办人和经费负责人须加强对银行保函的时效管理。如银行保函有 效期将至,履约期或缺陷责任期尚未结束,业务经办人和经费负 责人须在银行保函到期前通知对方企业更换银行保函,以确保学 校利益不受损害。对于因银行保函过期等原因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将追究业务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时, 一般应退还至保证金交纳企业名称下银行账户。如保证金交纳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须提供工商变更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保证金可退还至变 更后企业名称下银行账户;如保证金交纳企业注销、废业的,需 提供工商注销、废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按企业清算报告退还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工程质量保函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的处理。
当中标人(供应商)拒不履行与我校订立的合同时(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项目建设单 位(主管单位)应书面写明情况后经建设单位(主管单位)负责 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到计 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给我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向中标人(供应商)予以追偿。
缺陷责任期内,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学校可按合 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工程质量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学校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如有此种情 况发生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应书面写明情况后经建设 单位(主管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的;
(二)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三)超预算、无预算或支出的发生与预算没有任何相关性的;
(四)报销凭证不完备、提供虚假报销凭证的;
(五)报销事项、内容不真实的;
(六)审批程序不规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七)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八)收款单位名称与票据上收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等不符合财务关于转账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人和经费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以虚假业务、假发票、冒领劳酬等方式套取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与相关规定支出范围不符的;
(四)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审批和财务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财务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经费审批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审批责任,导致资金损失的; (二)支出的发生与项目业务没有任何相关性的;
(三)其他违规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不审核、不把关,导致不合规、报销 要件不完整的经费支出的,核算及复核责任人负监督不力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财政、审计、税务、 物价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按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重大资金使用决策应进行科学论证, 集体决议,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校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吉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校友基金会、工会委员会、党费等独立法人账户的经费支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 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9〕52号)同时废止,以 往学校发布的各类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