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和有序 维护,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服务,根据吉林省委 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吉办发〔2018〕62号)、《吉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 财大发〔2020〕19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 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学校公用房屋。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屋分类:
(一)党政职能部门、学校直属和附属单位办公用房;
(二)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
(三)科学研究用房;
(四)公共服务用房;
(五)后勤服务保障用房;
(六)产业和商业用房。
第二章 公用房屋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统一管理,动态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二)优先教学科研,统筹办公和教学科研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配置标准,及时调剂余缺,避免闲置浪费。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
(二)研究、决定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制度建设,公用房屋配置、使用、管理等工作规则;
(三)研究、决定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各单位执行学校公用房屋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对违反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制度的校内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上级领导机关、学校党委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学校公用房屋的报增报减,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三)学校公用房屋的分配、调整、清查盘点、使用状况核实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
(四)学校公用房屋的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论证及相关报批手续;
(五)监督出借和担保公用房屋的使用;及时足额收缴对外投资、出租公用房屋的收益;
(六)学校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使用房屋的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使用的房屋承担全面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房屋资产报增
(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相关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资产入账手续;
(二)相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建筑物的报批文书、施工文件、图纸等资料立卷归档,移送到学校档案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房屋产权证;
(四)资产管理处与相关部门协商拟定房屋使用管理单位,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房屋资产报减
(一)学校拆除或改建房屋及构筑物,施工单位需事先绘制 平面图,相关单位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房屋(构筑物)拆除(改建)申请书》,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资产报减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应将 拆除建筑物的相关文书、施工文件、图纸、原房屋(构筑物)照片和平面图等资料立卷归档,移送到学校档案馆;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五)出售、转让、交换房屋及构筑物,房屋资产发生投资、 联营、入股、抵押等使用权变更的情形时,由资产管理处报批并办理房屋使用权变更手续;
(六)由于自然灾害或事故引发的房屋资产及构筑物的损毁,使用单位应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后续事项。
第十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结构,不得擅自装修和维修。确需装修或维修的,使用单位报分管领导和主管资产领导审批后由后勤保障处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屋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或出租公用房屋,不得将公用房屋作为资产 进行投资、联营、入股、抵押等,不得利用所使用的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学校公用房屋,不得 自行互换、调整所使用的房屋;学校对公用房屋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学校要求,及时将相关房屋交回。
第十三条 学校公用房屋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对房屋的防火、用电、供暖等负有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公用房屋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故意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需按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公用房屋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房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定期对各单位用房进行核查、核定。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房屋资产档案,包括房屋的报批文 书、施工文件、图纸资料、房屋及建筑物的楼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实际用途、使用情况、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公用房屋配置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实施统一配置。 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配置申请,资产 管理处结合实际制定配置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对闲置的房屋应主动交回,对各单位 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不能有效利用的房屋,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并重新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学校充分保障教学和教学辅助、实习、实训、实 验、科学研究用房,公共服务、后勤服务保障、产业和商业用房等根据需要配置。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正校级领导每人30平方米;
(二)副校级领导每人24平方米;
(三)正处级干部每人18平方米;
(四)副处级干部每人12平方米;
(五)其他党政管理干部每人9平方米。
以上规定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是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教授、副教授、其他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 用房结合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配置;引进的人才按相应标准或学校相应协议配置。
第二十二条 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学校办公用房一般应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配置。
第四章 公用房屋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在确保完成正常 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借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在确保完成正常 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房屋临时或有限期无偿交付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用房屋出租、出借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效益最大化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学校公用房屋出租、出借需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的 主管部门,对公用房屋的出租、出借进行可行性论证,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实验(实训)、科研用房原则上不对 外出租、出借。非经营性房屋对外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营性房屋对外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必须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公 开出租,必须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特殊情况由学校审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用房屋出租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学校自行组织出租活动。出租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出租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之前颁 发的《吉林财经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吉财大发(2017)49 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