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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促进学校各项 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 政部令第3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 )、财政部和教 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吉林省省 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吉管发〔201041)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规章、明晰产权、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安全流转、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范围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 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 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足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按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  学校利用财政收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科研经 费、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造的资产,学校接受捐赠、调拨等 形式取得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主 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科研处、后勤保障处、信息管理中心、教务处、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校长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落实措施和实施方案;

()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等工作规则;

()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监督各单位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校内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学校党委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学习、宣传、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学校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配置、保管、处置、清查盘点、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增减、产权变更、使用权变更、产权注销登记等;

()对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落实学校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对于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校名、校誉、校徽、校旗、校歌等学校标志类无形资产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

()学校档案资料、文物、陈列品、收藏品等资产由学校档案馆负责管理;

()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学校货币性资产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学校图书资料及相关资产由图书馆负责管理(科研专项资金零散购置的图书资料先到资产处办理登记,使用完成后交图书馆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 责人变更,必须有国有资产交接清单。各单位指定一名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建立、掌管本单位的《吉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登记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盘点、清查、核实,做到账账一致、账物相符;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申请、日常管理和交回;

()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实物资产对账,对盘盈、盘亏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批,根据批复及时处理;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引起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唯一管理部门,各单 位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变更均须报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公开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立国有资产凭证,通过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库逐步实现国有资产“智能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擅自 对外担保和进行对外投资;不得擅自对校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出 租、出借;不得擅自在校内部门或个人间自行调剂;不得擅自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因到使用年限或报 废等原因需交回的,需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交回单》;  教职员工退休和现职人员调离学校,必须向所在单位交还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管理机制。个别单 位临时性使用的设备、家具统一纳入学校“公物仓”进行统一管 理,全校共享共用,相关单位不再单独配置;能够通过市场购买 服务的方式解决临时性需求的, 一般应采取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保障所需单位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

()资产功能与所需单位职能相匹配;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除特殊情况,各单位于每年9月份上报资产配置需求单,资 产管理处结合实际拟定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公用房屋严格按照上 级相关制度、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配置,其他国有资产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结合实际配置。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申请程序:

()使用单位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单》,提交到资产管理处;

()属于以旧换新的,资产管理处会同专业人员对原资产进行评估,确定维修还是换新,换新须收回原资产;

()属于新配置的,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 核;超过标准的,呈报使用单位主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主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卡片》;

()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填写本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登记册》。

第五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国有资 产属性不变;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计划财务处统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

第六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捐赠资产指学校受赠资产和对外捐赠资产。受 赠资产包括各种符合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资金、专用设备、教学 仪器、低值易耗品、书籍及史料等;对外捐赠资产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各项资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书籍及史料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 资产属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捐赠的货币资 产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捐赠的实物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捐赠者所捐资产必须是其合法所得,分指定捐赠和非指定捐赠两种形式:

()指定捐赠是指捐赠者具体指定学校所属某一或几个单 位为接受捐赠单位。接受捐赠单位接到捐赠后,属于货币资产的 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非指定捐赠是指捐赠者未指定具体接受捐赠单位,是 对学校的捐赠。学校接到捐赠后,属于货币资产的由计划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条  受赠资产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配使用,捐 赠人无特别要求的,由资产管理处结合实际制定分配方案,报学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会议通过后实施;使用受赠资产的部门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外捐赠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 性资产等。对外捐赠的国有资产必须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履行以下程序:

()代表学校捐赠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受赠方提供收条或其他凭证;

()资产管理处凭申请审批单、接收证明办理销账手续。

第七章 国有资产维护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注重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报修,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仪器设备及家具的完整好用率。

第三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家具产生故障或非人 为损坏,由使用单位联系厂家或通过资产管理处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第三十四条  过保修期且单价不高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使用部门联系后勤保障处进行维修;单价较高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需报后勤保障处联系专业人员维修,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

第三十五条 家具维修遵循“加强维护,自检自修”的原则,一般情况以自修为主,损坏严重的向后勤保障处报修。

第三十六条  常规小额维修维护费用,由各单位自行处理教学及办公设施设备、家具的维修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处理;电子设备的批量维护及升级由资产管理处集中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在规定使用或存 放地点丢失的,需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立案 侦查,处理结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或存放地点以外丢失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发生损坏,按以下原则处理:

()以下原因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资产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动用或拆卸,导致资产设备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且纠正不及时,保管不当,导致资产设备损坏;

4.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坏。

()以下原因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可不赔偿:

1.因技术试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不可预见性的损坏;

2.由于资产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残损、缺陷、老化等),造成使用过程中的损坏;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界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坏;

4.正常盘亏盘损,已采取了保护措施仍无法避免的锈蚀、虫蛀等造成的损坏;

5.经专业人员鉴定可以免于赔偿的。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丢失、损坏的赔偿责任认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具体程序为:

()组建责任认定小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部分 成员(一般为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安全 保卫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不少于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小组组成人员和召集人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

()责任认定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学校主管国有资产工作的领导审核;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赔偿责任认定后,赔偿单位或个人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赔偿金或向使用单位赔偿实物。

()赔偿现金的需按专家评估的资产现值或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缴纳;

()赔偿实物的需经专家评估鉴定,不低于同等资产性能指标且可正常使用。

第八章 国有资产清查盘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清查盘点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整理;

()账务清理;

()财产清查;

()损溢认定;

()资产核实;

()制度完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组建国有资产清查盘点临时组织机构;

()制定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具体工作;

()形成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报告。

第九章 纪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加强对国有资产管 理重点领域、重大事件、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履行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人员违反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 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产的;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利用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的;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学校之前颁  发的《吉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吉财大发(2017)50)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