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兴校战略,切实提高我校人才队 伍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 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林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引进高端 人才实施办法(暂行)》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统筹人才引进的导向和布局。引 进人才要结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能够引领学校学科专业
发展,推动学校学科专业和队伍建设水平。
第三条 引进人才要坚持“突出重点、按需设岗、按岗引进、 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全面支持、待遇从优、合同管理、目
标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实行全职引进和非全职引进并举的方式。 全职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全职参与教学、 科研等工作;非全职引进人才每年在学校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2个月。
第二章 人才引进的层次和条件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主要划分为七个层次
(一)杰出人才;
(二)领军人才;
(三)学术带头人;
(四)学术骨干;
(五)海外优秀博士;
(六)国内优秀博士;
(七)博士毕业生。
第六条 人才引进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学风正派,学术端正,业绩突出;
(三)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学术带头人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学术团队的能力和团结合作精神;
(四)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学术带头人不受年 龄限制,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海外优秀博士年龄 一般不超过40周岁,国内优秀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博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非全职引进人才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职与离退休身份限制(包括本校离退休人员);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引进杰出人才的条件
杰出人才是指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在行业 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学术研究方向应为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 发展等国家重点建设领域,代表性成果在行业内能够达到国内外 领先水平,原则上应具备例如两院院士以及同层次的重点高校哲 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的学术声望及学术影响,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其他人才。
第八条 引进领军人才的条件
领军人才是指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中青年专家学者,在 行业内做出卓越贡献,在其研究领域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代表 性学术成果能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原则上应是各类国家级人 才项目入选者,国家级(教育部级)人才工程人选,以及在海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其他人才。
第九条 引进学术带头人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已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
(二)掌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熟悉学科发展前沿,具有指导本学科发展的能力;
(三)主持过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具有组织领导学术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 科领域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著作,并能够讲授本学科领域的核心课程;
(五)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
第十条 引进学术骨干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已取得了国内外同行认可的研究成果;
(二)具备成长为学术带头人的潜力;
(三)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 科领域学术论文,主持过重要科学研究项目,具有讲授本学科领域核心课程的能力;
(四)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引进海外优秀博士的条件
(一)在国际重要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多篇或 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潜质,符合教师或科研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
(二)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毕业于国(境)外知名高校或 科研院所,或毕业所学专业为世界一流水平专业,各学历阶段均应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及学位;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应保证全职在岗在校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国内优秀博士的条件
(一)国内优秀博士毕业生,应具有良好的学科背景,学术 思想活跃,具有申请和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能力,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多篇;
(二)如果引进人才为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则其在本学科领域需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或科研业绩;
(三)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四)应保证全职在岗在校工作。
第十三条 引进博士毕业生的条件
(一)博士毕业,取得博士学位;
(二)符合学校公开招聘博士教师岗位要求的条件(以当年招聘公告为准);
(三)所学专业或研究领域符合相关学科、专业发展需要;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应届博士毕业生以当年招聘公告为准)。
第三章 工作和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全职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待遇
(一)杰出人才
1.以杰出人才为核心,组建学术团队,选聘工作助手,提供 科研经费,哲学社会科学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提供140—220万元人民币年薪(税前);
3.提供安家费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税前);
4.提供购房补贴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税前,凭发票报销)。
(二)领军人才
1.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组建学术团队,选聘工作助手,提供 科研经费,哲学社会科学类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自然科学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提供100—120万元人民币年薪(税前);
3.提供安家费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税前);
4.提供购房补贴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税前,凭发票报销)。
(三)学术带头人
1.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组建学术团队,选聘工作助手,提供科研经费,哲学社会科学类50-100万元人民币,自然科学类200-500万元人民币;
2.提供60—70万人民币年薪(税前);
3.提供安家费50万元人民币(税前);
4.提供购房补贴100万元人民币(税前,凭发票报销)。
(四)学术骨干
1.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
2.依据工作规划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0—100万元人民币;
3.提供30—40万元人民币年薪(税前);
4.提供安家费20万元人民币(税前);
5.提供购房补贴50万元人民币(税前,凭发票报销)。
(五)海外优秀博士
1.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
2.依据工作规划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50万元人民币;
3.提供20—25万元人民币年薪(税前);
4.提供安家费20万元人民币(税前);
5.提供购房补贴20万元人民币(税前,凭发票报销)。
(六)国内优秀博士
1.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20万元人民币;
3.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绩效工资外,享受学校 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10万元人民币(税前),分5年按月发放;
4.提供安家费15-20万元人民币(税前);
5.可根据本人学术水平和业绩情况,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博士毕业生
1.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人民币;
2.提供安家费10万元人民币(税前)。
第十五条 如为学校急需引进的人才,相关待遇视具体情况面议。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团队。学校为团队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待遇面议。
第十七条 非全职引进人才政策待遇
(一)学校授予非全职引进人才“讲座教授”称号;
(二)非全职引进人才待遇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拟定, 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最终审定。原则上,按实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
(三)非全职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的居住场所视人才具体 情况商定,原则上不在本市居住和工作的可由学校为其提供居住场所或报销旅费;
(四)非全职引进人才的其他政策待遇面议。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和管 理工作。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设岗和引进计划、岗位职责 和任期目标进行审核;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初步考核,提出引进意 见;对引进人才聘任中期和期满的考核工作。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引进人才进行学术评价。
第五章 引进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实际需求,合 理提出高层次人才的设岗和引进计划,并制定岗位职责和任期目 标,上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学校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海内外招聘信息。
(二)推荐申报。
1.应聘者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引进人才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提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送达各学院。
2.各学院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应聘者资格及业绩成果进 行初步审查,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评议通过的,由学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吉林财经大学引进人才申报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并签字或加盖名章。
3.各学院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吉林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议事规则》,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对引进人才层 次、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及相关待遇提出初步意见,学院意见统 一并征得应聘者同意后,在《吉林财经大学引进人才申报书》上 填写“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意见”“推荐引进人才层次、岗位 职责、任期目标及相关待遇意见”,并由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分别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和党组织公章。
(三)任期目标审核。科研处负责对学院拟定的全职引进人才聘期工作目标及任务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组织考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应聘者进行 学术评价;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引进人才层次、 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及相关待遇提出意见;由人事处、科研处、 用人单位、应聘者初步协商《吉林财经大学引进人才合同书》,约定聘期内应履行的工作任务及目标等。
(五)学校审批。人事处将审核意见上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同意引进的人才,由人事处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推荐所需全职引进的人才;非全职引进人才工作程序参照上述进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和目标 考核,全职引进的非博士毕业生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 《吉林财经大学引进人才合同书》,全职引进的博士毕业生需签 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非全职引进人才需签订《吉林财经大 学引进人才合同书》,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 违约责任。引进人才须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调离或 辞职。不满足上述条件且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应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相应待遇并缴纳违约金。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调入(聘用)的,应同时调离(解聘)。
第二十三条 全职引进人才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达 到退休年龄的除外),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可终身聘用。非全职 引进人才聘用合同不超过3年,并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合格的 可以续聘,并按合同支付相应待遇。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引进人才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日常管理考核由各学院负责。 学校和学院对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学 术骨干和海外、国内优秀博士实行年度考核、聘任中期(聘期达 到一半)和聘任期满考核。非全职引进人才的年度考核和聘任期 满考核由所在学院和学校负责。以上人才考核时间为签订人才聘用合同之日算起。各学院在对引进人才(博士毕业生除外)进行年度考核、聘任中期考核、聘任期满考核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引进人才填写《吉林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考核登记表》,并提供相关业绩成果原件。
(二)各学院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引进人才聘期内取得业绩成果进行界定,对聘期(聘期中期)目标进行初步考核。
(三)各学院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吉林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 席会议议事规则》,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引进人才工作完成 情况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统一后,在《吉林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 引进考核登记表》“受聘单位考核意见及建议考核结果”处填写 考核意见,并由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分别签字,加盖学院党组织公章和学院公章。
第二十五条 全职引进人才(博士毕业生除外)聘任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要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工作计划和具体改进 措施,停止(暂停)享受引进人才待遇;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取消引进人才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有违反法律和有悖学术道德、师德规 范行为的,停止享受引进人才待遇,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取消引进人才资格,人事关系已经转入人员需同时调离。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的合同、经济、产权争议等事宜,由引进人才本人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博士毕业生根据每年公开招聘博 士教师计划,确定具体数额。博士毕业生的引进程序按照学校公 开招聘程序执行,组织领导由学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及管理参照普通教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签订人才聘用合同并享受相关待 遇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和海外优秀博 士,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目标管理和考核,聘期内参加事业单位年 度考核但不参与学校常规的年度科研和教育教学工作考核,不享 受学校常规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奖励,超额完成工作量的除外。各层次引进人才聘期内不重复享受校内其他人才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人才的引进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商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 事处负责解释。同时,原《吉林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吉财大党发〔2019〕27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