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我校的特色制订。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体现创新、创业教育的原则。
(二)遵循教育规律、体现先进教育思想观念和高等教育改革主流的原则。
(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的原则。
(四)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
(五)因材施教的原则。
(六)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专业特色和培养途径。
(二)修业年限。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
第五条 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学校在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各学院主持制订(修订)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校组织专家讨论审议,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专家意见审定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开课单位归口承担。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检查各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照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进程申报下学期开课计划。
(二)教务处根据开课计划组织各教学单位填报教学任务表。
(三)教务处根据各开课单位填报的教学任务表排出课程表。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己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包括增设、取消课程;变更课程名称、课程模块、开课单位、授课学期、授课学时学分等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相关学院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申报开课计划前,填写《吉林财经大学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