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教育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满足大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的有益尝试。为完善我校本科生辅修教育制度,规范辅修教育教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吉林财经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修教育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跨本科专业大类申请学习一个辅修专业,经学校审批,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该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教育专业设置原则上依托学校现有的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具备充足的师资力量和完备的培养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由承办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 辅修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教育政策制定、资源协调、学籍管理、质量控制、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工作;相关学院负责所属辅修教育学生资格初审、教学计划制定、教师聘请和日常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辅修教育按照自愿申请、缴费就读和择优录取原则组织实施。实行学分制管理,基础学制为2.5年,在此基础上可延长至4年。收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修读资格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修读辅修教育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吉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累计补考或重修学分不超过10学分。
(四)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第七条 辅修教育的报名及审批履行以下程序:
(一)学校每年九月底前公布辅修的专业及招生计划。
(二)学生填写《吉林财经大学辅修学士学位学习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将表格报辅修专业承办学院。
(三)辅修承办学院审核申请学生资格,统计报名人数,若报名人数低于30人,原则上取消该辅修专业当年的招生计划;若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按报名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最后将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定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承办学院制订,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学院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设置和学期安排。
第九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理论教学总学分40学分左右,实践教学10学分左右。其课程组成见下表:
课程性质 |
模块名称 |
学分要求 |
理论教学 |
专业基础课 |
15-20分 |
专业核心课 |
20分左右 |
实践教学 |
专业实践课 |
4-6分 |
毕业论文(设计) |
4分 |
合计 |
50分 |
第十条 承办学院应在每学期开课前,根据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提出开课计划报教务处,辅修教育教学任务由教务处下达至各开课单位。各开课单位负责安排任课教师落实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辅修课程一般单独组班开课,上课时间按均衡原则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及假期。不安排在假期上课的课程相对于主修专业课程提前进行期末考试,不与学校正常教学发生冲突。
第十二条 辅修课程的考核要求和成绩记载与主修专业课程保持一致,执行《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处理与主修专业考试违纪、作弊同等,按《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给予学生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辅修课程期末考试未通过的学生,可申请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修。重修可在下一年级辅修教学班跟班学习,亦可自修。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被辅修专业录取后,编入辅修班级,获得辅修专业学籍、学号,学号在主修专业学号前加“F”。辅修专业学号仅用于辅修课程的注册选课、上课点名、教材选用、课程考核和记录成绩和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凡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按规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在指定的教学班上课。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且学分小于或等于主修专业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免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
(一)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警示或留级处理者;
(二)受到学校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四)辅修专业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者;
(五)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五)本人申请终止学习者;
(六)未按时缴纳学费者。
凡被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者,之前缴纳的学费不予退回。其辅修已修完的课程可以申请作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十九条 辅修学习结束后,承办学院转一份成绩单到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其辅修已修完的课程可以申请作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五章 毕业学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后,在辅修教育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教育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即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在规定年限内修完辅修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三)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7。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同级本科学生有关教学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吉林财经大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