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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6-1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推动我校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规范双语教学管理,保证双语教学质量,培养一批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双语教学课程认定

第一条 双语教学课程是指在教材使用、课堂讲授、期末考试等教学环节中外语和汉语并用,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课程。

第二条 在课堂讲授和讨论中,教师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其中外语授课课时应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

第三条 期末考试用外语命题,除某些主观试题(不超过总分的30%)可以用汉语答题外,其它试题要求学生必须用外语作答。

第四条 教材必须是中国已取得版权出版的外文(双语)教材,原则上应是近3年出版的,教学参考资料可以是外文图书或中文图书。鼓励选用教育部组织引进的原版教材。采用教材中不得有违背我国宪法和党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五条 适用范围:主要在我校非外国语言文学类课程中实行,大学外语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原则上不列入双语教学的范围。

第二章 双语教学课程开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经院级教学委员会研究后开设,不得随意开设。

(一)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连续性与系统性,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明确双语教学的课程。

(二)考虑学生对课程内容的实际接受能力,一般应从大学二年级开始开设双语教学课程,以保证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三)为保证课程教学质量,每名教师每学期最多只能讲授两门双语教学课程。

(四)双语教学课程要以自然班为单位开课,不允许合班授课。

第七条 学校实施双语教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一)承担双语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以上或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深厚的专业知识,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外语水平和表达能力,能够比较流畅地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交流。

(二)每学期由课程开设单位根据双语教学教师的基本条件及双语教学讲课(试讲)情况,审查认定双语教学的教师资格,不符合条件者,不能采用双语教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双语教学课程申请和考核认定制度。

(一)在每个学期落实教学任务时,各教学单位应向教务处报送下一学期新申请或需重新认定的双语课程的《吉林财经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审批表》,经教务处组织试讲后认定。

(二)双语教学课程实行考核认定制度。各教学单位要依据《吉林财经大学双语教学课程考核表》(简称《考核表》),对本部门每学期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进行考核认定,并将《考核表》在下一学期初报教务处备案。对不符合双语教学开设要求的课程要停止开设或进行整改;对教师自行决定用双语授课的课程,即使符合全部考核标准,也不予认定。

(三)双语教学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双语教学的师资严格审查,确保师资质量,并加强对双语教学的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及教材选用等环节的质量监控与管理。

第三章 双语教学质量监控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双语教学课程的听课、教学观摩和评估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教师听课或教学观摩,做好听课记录,将听课意见反馈给教师。

第十条 教务处及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对双语教学进行教学检查,安排专家听课评估,写出意见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对听课评估不合格或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经调查认定教师责任情况属实的,责令其限期改进。如仍无改善者停止其双语教学授课。

第四章 双语教学工作量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双语教学考核要求的教师,其双语教学工作量参照《吉林财经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吉林财经大学双语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吉财大教字〔201431号)同时废止。

               吉林财经大学教务处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