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吉林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指定的医院开具诊断后,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恢复、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教务处办理,同时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备案。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按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学院于每学期第三教学周将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学生工作部(处)出具证明后,给予注册。
第七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办理复学手续,方予注册。
第八条 我校基本学制为四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在四至六年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考核不合格或缓考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中的具体要求选择补(缓)考、重修或另选他课。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吉林财经大学考场规则》。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经国家统一考试招生、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考虑准许其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填写《学生转学审批表》。
(二)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出,须由转出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我校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出,须由转出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主管领导批准,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再由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我校接获有关批准文件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高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学校发函与我校联系,并将有关材料(当年高考招生录取单复印件、学校鉴定、成绩单)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学籍管理部门批文交教务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休学。其中因病、伤等原因请假,在一学期内缺课总学时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必须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如已参加医疗保险,参照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适当年级。
(三)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品行审查。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初补(缓)考成绩公布后,学生在上一学期已选课程(不含重修课程及实践环节)中,获得学分(含补(缓)考获得学分)的比例低于50%的,学校将给予其学业警示。
第二十二条 一学年中两个学期均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应予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的学生,应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可转入教务处指定的相近专业。学生已修课程中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其中必修课与转入相关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符的,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载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四条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在该年级已获得的学分,在审核其该年级各学期是否应警示、留级、退学时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学生的考核成绩已达到留级规定时,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本人,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学生得到留级通知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留级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须在四至六年时间内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留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留级手续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根据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满基本学制,修完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于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参加重修(或选课)、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符合毕业条件后,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09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政策不符,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