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试卷。为规范学生复查试卷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复查申请。学生在获知本人成绩后,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教学周内向课程所在学院(部)填写《学生复查试卷申请表》申请复查试卷,由各学院(部)教学秘书统一受理。各学院(部)不应拒绝按规定程序提出的复查试卷申请。提前或超出规定时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条 学生只能申请复查自己的试卷,提出复查试卷申请时应填写《学生复查试卷申请表》,写明学号、姓名、专业班级、教学班号、任课教师、考试科目等。
第四条 复查次数。同一份试卷只能申请复查1次。
第五条 课程所在学院(部)接到复查试卷申请后,需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指定专人进行复查,并向学生提供参考答案。复查人一般应为原阅卷教师和系(教研室)主任,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
第六条 复查时间。各教学单位应于第二教学周的周一至周五期间完成试卷的复查工作。
第七条 复查试卷工作应在各学院(部)指定地点进行。
第八条 复查范围。严格按评分标准复查试卷评阅是否正确规范,核分是否准确无误。
第九条 复查试卷确有错误的,更正处须由复查人签字或盖章。对评分结果有争议的,由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组织专家裁定。复查后成绩有变化,应由复查教师更正试卷,填写《考试成绩更正通知单》一式三份并签字,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后,一份由课程所在学院(部)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连同试卷复印件送教务处更改相应成绩。
第十条 复查教师负责将复查结果填入《学生复查试卷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后,一份由课程所在学院(部)存档,一份交申请者本人。期末试卷复查结果最迟应于新学期第三教学周周五之前交到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经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复查结果认定后,更正成绩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