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净化校园环境,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从严治考,规范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我校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者;
(五)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六)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者;
(七)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九)交卷后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十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十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座位旁、书桌内有翻开的或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电子设备等物品者;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3.在桌面、身体某些部位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2.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草稿纸、答卷或纸条者;
3.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暗示答案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五)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者;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二)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三)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四)实施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者。
第六条 通过视频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学校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款对涉及学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在《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单》(见附件,下简称违规记录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违规记录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必须由2名以上监考人或者巡视人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八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条 请人代考、代人考试、第二次作弊等违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犯有作弊行为的学生,该学年不能参加各项评奖;不能评定困难补助;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已评上的应予撤销(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未发放的不发,已发放的退回)。
第十二条 凡预备党员学生作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学生作弊者按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学生干部作弊,应撤销其职务。
第十三条 学生作弊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诚信记录,不得撤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暂行)》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同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不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为准。
附件: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