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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更好地贯彻育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原则,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人才的要求,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制

(一)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在四至六年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本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即获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要求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学分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及教学环节的学时量,以学分为单位来进行计算。

(一)学分的计算

课程在一个学期内,每周上课1学时为1学分。其中,体育课学分折半计算;外语听说、会话类的课程,以及课内实验平均每周不少于2学时的课程,酌减一定的学分。

实践教学各环节以1实践周为1学分的原则计算学分。

(二)学分的获得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相应学分,否则不计学分。

学生根据本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三)奖励学分

学生以我校名义在学科竞赛、科技和科研活动、文艺体育活动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申请奖励学分,具体办法参见《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三、课程设置

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按性质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按学生的选择权限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课程性质

类别

模块名称

理论教学

必修

通识基础课

学生必须修读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这三个模块的所有课程。

学科基础课

专业主干课

选修

专业限选课

学生需要在这三个模块中分别选学相应的课程,并修满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公共选修课

通识选修课

实践教学

必修

实践环节

学生必须修读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该模块的所有课程。

四、选课

各专业的必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上课,无需选课。

学生对专业限选课、公共选修课、通识选修课三个模块中的课程需参加选课,以获得修读权限。

学生经过初选和复选进行网上选课。选课结束后,学生选定的课程即视同有效课程,并且不再更改。

五、成绩考核及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学生需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学校根据考核成绩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计算出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

(二)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其他计分方式

绩点

90-100

优秀

5.0

85-89


4.5

80-84

良好

4.0

75-79


3.5

70-74

中等

3.0

65-69


2.5

60-64

及格

2.0

将一门课程考核成绩按上表的对应关系,转化为绩点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绩点×课程学分。

学生在一段时期内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获得的学分数,即为该学生这一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获得的学分之和。

六、补考、重修与免修

(一)补考

1.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考核不及格(不含重修)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一次。

2.补考通过后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并注明“补考”。

(二)重修

1.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放弃补考)的课程,须参加重修。

2.选修课不及格者既可重修原不及格课程,也可改修该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3.已及格的课程仍可以重修。

4.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对于补考通过的课程仍可报名参加重修,重修及格后按重修成绩记,并取消“补考”标识。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可多次重修,按最高成绩记录。

(三)免修

1.学生对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学习掌握,可申请免修。

2.学生须填写《免修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随当期的期末统一考试一起进行。

3.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为合格,其卷面成绩即为总成绩。

4.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各年级、专业的具体课程设置和学分规定,参见各年级的《吉林财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二)学生选课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参见《吉林财经大学选课管理办法》,及当期的选课通知和选课手册。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参见《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

(四)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参见《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五)导师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的具体要求,参见《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