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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材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材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等各方面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教材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教育系统教材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学校使用或学校教师编写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和活动手册等)。数字教材和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以及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翻译、编译等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对违反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教材工作出现问题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坚持全面覆盖,责任追究涵盖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各个环节;坚持客观公正,区分不同情形,合理确定责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得当;坚持惩建结合,以惩促建,强化责任落实,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问责机制。

第四条 学校及相关人员在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等方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予以追责。

第二章  追责情形

第五条 在教材编写、修订工作中,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教材内容(含插图、封面,下同)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的;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知识性、科学性错误的;

(三)违规编写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的;

(四)未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参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行为的;

(五)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的;

(六)违规编写专题教育教材、读本的;

(七)擅自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标识、国家规划教材、省规划教材、示范教材标识和各种误导性标识或表述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在教材审核工作中,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教材审核要求和程序,违反教材“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原则、回避原则,违反编审分离制度及盲审制度的;

(二)审核通过的教材出现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问题的;

(三)审核通过的教材存在严重的知识性、科学性错误的;

(四)使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教材审核的;

(五)擅自泄露教材审核信息的;

(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教材选用、使用工作中,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教材选用、使用要求和程序,违反教材“凡选必审”原则的;

(二)以非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选用、使用未经审核通过的教材的;

(四)未按规定选用、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的;

(五)未按规定选用、使用国家规划教材的;

(六)未按规定选用、使用省规划教材的;

(七)未按规定选用、使用地方课程教材的;

(八)未按规定选用、使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的;

(九)选用、使用的教材存在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问题的;

(十)选用、使用的教材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

(十一)选用、使用的教材存在严重的知识性、科学性错误的;

(十二)属于“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的课程,未按规定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的;

(十三)使用盗版、盗印教材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发布涉教材信息工作中,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使用夸张标题,炒作、发布与教材有关的不实信息的;

(二)散布谣言扰乱教材管理秩序的;

(三)教材工作人员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教材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追责方式

第九条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在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等方面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追责:

(一)学校及其人员在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中出现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好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关,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出现追责情形,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下列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内部通报、教材停用等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教材和违法所得,一定期限内限制或暂停教材编写、修订、审核资格等;

(三)存在民事侵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

(四)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二)在有关部门调查过程中不予配合,拒不提供情况,伪造证据,出具虚假材料的;

(三)上述追责情形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四)屡犯不改连续发生上述追责情形的。

第四章  追责程序

第十二条 教材工作责任追究,遵循以下程序:

(一)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选用、使用等方面出现责任追究情形,由相关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超出学校职责权限的,及时移送相应部门受理;

(二)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问题,收集证据;

(三)根据核查结果,对照追责情形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受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有异议的,其申诉按照相应规定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追责主体

第十三条 教材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开展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问题发现、证据收集、处罚结果等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违规涉事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对本校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校网络平台、教职员工、学生发布涉教材内容的违法违规信息、行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