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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系(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系(教研室)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的基层教学单位,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负担着教学、科研、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等项工作任务。为更好的发挥系(教研室)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一、系(教研室)应按专业或性质相近的课程群为基本原则来设置。根据实际教学需要,可下设若干课程组。

二、系(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要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由学院(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发文任命。课程组组长由系(教研室)主任任命。

三、系(教研室)设主任1人,在学院(部)领导下,全面负责系(教研室)工作。教师人数达到8人的系(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工作。

四、系(教研室)的建立、调整、合并、名称的变动和撤消须由学院(部)提出报告,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 系(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政治思想好、作风民主、为人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四、专业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或学科骨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且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系(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学院(部)领导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帮助教师处理好教书与育人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关心教师疾苦,努力调动教师教学、育人与科研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全面负责系(教研室)的各项工作,对本系(教研室)的各项工作职责和教学质量承担责任。

四、做好各学期或学年系(教研室)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协助学院(部)领导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五章 系(教研室)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建设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积极开展科研与教学活动,组织好集体备课。

三、组织教师按照人才培养目标,编写和完善教学大纲,拟订教材选用计划,保证教材选用质量。有条件的系(教研室)可根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材和与之配套的教学参考资料、习题、课程试题库等基本教学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执行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

五、组织教师试讲、互相听课、考试命题、试卷评阅、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优秀论文的评选等工作。

六、组织观摩教学,开展教学评议,交流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

七、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搞好精品课程建设。

八、根据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补充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开展相关的教学检查工作。

九、贯彻执行本科生导师制,落实导师人选。

十、协助学院(部)制定教师的配备、进修、培训规划,搞好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学术梯队。

十一、建立系(教研室)工作记录制度,系(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有总结,有规范的教学、科研档案。

第六章 系(教研室)活动制度

一、计划总结制度。系(教研室)每学期初应制定出本学期开展教研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学期末要组织教师对本学期系(教研室)的工作进行总结。计划与总结要报送学院(部)备案。

二、例会制度。系(教研室)教研活动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实施,要根据教学研究工作计划,每两周精心组织一次教研活动,要做到事先有通知,事后有小结,并认真做好系(教研室)工作记录。

三、集体备课制度。制定每学期的集体备课计划,以课程组或教研室为单位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3次集体备课活动。集体备课的基本内容: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结构;明确所教章节的内容在本学科及整个专业培养中所处的地位;了解每个章节的内容与其他章节以及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然后确定本章节在讲课时的深度、广度及讲授范围,突出重点,注意难点,力求少而精。研讨讲授的理论框架、基本观点、基本概念、应突出的重点、新意和应解决的难点。交流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体会等。

四、岗位责任制度。教师应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系(教研室)交给的各项教研任务,系(教研室)活动时间要进行考勤,主任和教师都要坚守相应的岗位责任,并以各自的岗位责任作为业绩考核标准。

五、档案保管制度。系(教研室)要依据《吉林财经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科教学评估的要求,规范教学档案的内容与形式,作好教育教学档案的搜集、整理、分类、装订、保管、借阅等项工作。

第七章 系(教研室)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一、学院(部)每学期要对系(教研室)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系(教研室)主任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

二、学校组织开展评选优秀系(教研室)和优秀系(教研室)主任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三、学校对各系(教研室)的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税务学院教研室管理条例(修订)》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