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1﹞8号)、《教育部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12﹞2号),为切实做好我校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促进优质资源普及与共享,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与任务
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是我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已有精品课程建设基础上,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积极推动传统课程的升级换代。以量大面广的通识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限选为重点,以课程资源系统完整和丰富及适合网络传播为基本要求,向师生和社会学习者提供优质课程教育资源服务,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十二五”期间,学校计划建设5-10门精品资源共享课。
二、建设要求
精品资源共享课应在长期教学实践中形成独特风格,教学理念先进,能根据课程内容和学习者特点,对教学方法、学习方法和教学评价等进行科学设计,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注重体现以学习者为主体,重视研究性学习、协作学习、自主学习等;要建立课程基本资源、课程特色资源和课程生成资源并存共生机制,实现课程资源的持续更新和完善。
(一)课程要求
申报课程必须是精品课程,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活动丰富,得到广大学生、同行教师和专家的好评,在同类课程中具有一定的辐射性和影响力,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借鉴作用。
(二)团队要求
精品资源共享课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深厚、教学效果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课程建设团队结构合理,须包含专业教师和教育技术骨干。
(三)内容要求
课程内容能够涵盖课程相应领域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典型案例、综合应用、前沿专题、热点问题等内容,具有基础性、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适应性和针对性等特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和法律规定,适合网上公开使用。
(四)资源要求
应结合实际教学需要,以服务课程教与学为重点,以课程资源的系统、完整为基本要求,以资源丰富、充分开放共享为基本目标,注重课程资源的适用性和易用性。
1.基本资源。基本资源指能反映课程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的核心资源,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目录和课程全程教学录像等反映教学活动必需的资源。
2.拓展资源。拓展资源指反映课程特点,应用于各教学与学习环节,支持课程教学和学习过程,较为成熟的多样性、交互性辅助资源。例如:案例库、专题讲座库、素材资源库,学科专业知识检索系统、演示/虚拟/仿真实验实训(实习)系统、试题库系统、作业系统、在线自测/考试系统,课程教学、学习和交流工具及综合应用多媒体技术建设的网络课程等。
(五)技术要求
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应符合《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技术要求》。申报课程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网上课程资源,教学录像要按照教学单元录制,并实现课程全程教学录像上网。
三、组织与建设
学校教务处负责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落实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计划,制订遴选、评价标准,分类指导和组织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教务处协同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各课程负责人切实开展课程的升级转型工作,负责做好材料提交、信息沟通、服务器维护等工作。课程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负责完成课程共享资源的建设与完善。
教务处通过上网监管、使用评价、年度检查等方式对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监督和管理精品资源共享课的运行、维护和更新,实现常态化、安全化运行,促进课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
四、建设经费
学校设立专项建设经费对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进行资助,资助经费由教务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五、政策保障
“十二五”期间入选国家级、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的课程,将享有相应称号及经费补贴,学校也将按照有关文件给予匹配支持。对于校级立项建设的精品资源共享课,学校将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专项资助经费。
对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精品资源共享课,上级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精品资源共享课”称号,该课程不得再次申报此类项目,学校也将追回相应匹配经费,并慎重考虑相关负责人申报其他各级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的资格。校级立项建设的精品资源共享课若有无故拖延进度、不能保证建设质量等情况,学校可单方面取消课程的立项项目、追回已付建设经费,课程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申报。
六、知识产权管理
(一)凡申请精品资源共享课的课程,其全部资源必须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等问题。
(二)所有精品资源共享课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其知识产权归吉林财经大学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精品资源共享课”名义进行商业使用。
(三)所申报课程以自愿申报、自愿共享为基本原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