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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1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现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授、副教授是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被学校聘任的教师。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必须作为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制度长期执行。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措施,所有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独立讲授1门课程(不包含毕业论文指导、实践、课外辅导及专题讲座),并将此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除正常为本科生授课外,教授、副教授还应积极地为本科生举办学术报告或讲座,介绍个人的研究成果或本研究领域的发展前沿。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优秀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要切实保证每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第五条 教授、副教授因特殊原因(进修、访学、健康等),某一学年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和分管教学工作校长批准。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对教学业务隶属本单位的教授、副教授本学期为本科生开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并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七条 凡无特殊原因,教授、副教授无故一学年之内不给本科生讲授课程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评优资格;连续两个学年不服从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