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 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 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办学基本条件之一,本规程所指的实 验室,是直接隶属于学校相关单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
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场所。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写并完善实验指 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四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五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面向校内教师和学生开放,同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实验教
学研究和相关的学术、技术交流,做好社会服务。
第三章 体制
第六条 学校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原
则,对实验室实行学校、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实 验室工作,委托实验实训中心行使相关业务管理职能,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执行;
(三)部署实验室管理及安全的各项工作,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评估、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组织协调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五)负责组织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学院、科研单位、基地、平台、中 心等为二级管理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管 理公共实验室;其他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其专属实验室。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制定软件及仪器设备配置方案;
(二)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实验室负责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作为实验室管理 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主任须明确实验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和管理工作;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做好实验室软件及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章 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能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软件及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 设需要,结合设施、软件、仪器设备及人员结构等综合因素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和撤销的论证工作由二级单位负责,报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作为机构名称的各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积极探索实验室机制创新,努力实现资源优化:
(一)鼓励二级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整合实验室资源,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中心;
(二)鼓励二级单位建设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实验室;
(三)鼓励跨单位(学科)共建共享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来自于教育事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对外有偿服务收入,以及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等专项拨款。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 定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应定期维护,仪器设备布置合理,水、电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采 购,按照《吉林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开放制度,为学生创造独立实验、自主学习的环境,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八条 学校结合实验室工作发展需要和岗位需求,适时 适当开展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为培养创新人才和提高科研水平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吉财大发【202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