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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 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 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 学研究、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三条 建立学校、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机制,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设有实验室的单位负责其所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其所属单位的党政负责人。

每间实验室应明确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时也是本实验室的安全消防责任人。

第四条 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要求,各单位根据所辖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  办法、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各级实验室责任单位与下级实验室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 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条 用电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 备须接地良好,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

实验室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实验室的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实验室的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坚决杜绝火灾隐患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应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 消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并接受学校安全保卫处的监督。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点火等。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灭火器材,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更新。

办法未述及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依照《吉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需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方能上岗,并

定期轮训。

实验室门窗、玻璃、锁具应保证完好无损。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要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实验结束后,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四关(关门、关

窗、关灯、关电)、 一查(查仪器设备)

每次节假日前一天,实验室管理人员须对所分管的所有 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电源关闭、实验设备完备、实验室门窗关闭。

第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十条 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 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发展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完善安全检 查机制,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检查应当做好记录。 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做好有效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方式。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防范措施,主动向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对于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 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相关流程要求,先救人后 救物、先制止后教育、先救治后处理,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因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财经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吉财大发【20215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