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和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研究生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成教学院院长、人事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及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和教务处(本科毕业论文)。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处长兼任。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
(一)制定学校学位论文工作规章制度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相关政策;
(二)宏观指导、组织、督促、检查学位论文管理工作;
(三)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指导、协调被举报者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诉,指导、协调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异议申诉进行调查;
(五)公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果。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小组,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制定学院学位论文管理工作细则;
(二)组织对学生和教师进行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或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三)严格本学院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加强学位论文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四)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对本单位师生学位论文造假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凡我校学生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七条 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对论文涉及的文献、实验数据和学术观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要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要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职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我校在读学生若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经调查认定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若有上述行为,经调查认定后,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并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相关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教务处要依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每年组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工作时,研究生学院、教务处要向各学院提出明确要求,各学院要组织和带领学生学习学校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务必让学生清楚地知道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和对个人的影响。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院、教务处要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站、校报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各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加强学术道德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十八 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