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和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确保数据采集科学准确,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要求定期、及时、准确完成“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数据平台”)的填报、审定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状态数据编制《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教学单位根据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编制《教学单位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并及时发布。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国际 合作与交流处、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五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本科教学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工作,主要包括发布工作启动通知,做好指标内涵解读,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协调数据的采集、整理、校核、统计、分析,负责“国家数据平台”的填报、审定和报送,编制发布《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数据采集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撰写工作,按照数 据归口和业务分工,分为责任部门和协助部门。责任部门负责归 口数据的集中报送,并撰写对应模块的质量报告,协助部门应密切配合责任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编写工作,并配合数据归口部门共同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审核。
第八条 数据采集和质量报告编写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为便于工作开展,各单位可以指定中层副职负责统筹、协调、审查,并落实专人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章 教学工作状态数据采集
第九条 “国家数据平台”每年9-10月份启动数据采集工作。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数据采集的规范要求,根据我校各部门分工实际情况,部门任务根据《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采集任务分解表》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组织学习《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 平台数据填报指南》和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理解指标内涵,把握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和任务分解表高质量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数据真实、客观、可靠,不虚报、瞒报、漏报、误报。
第十二条 各项数据由责任部门上传至“数据平台”,经分 管领导审核校验无误后,签字提交,填写《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 家数据平台数据采集质量监控表》交教务处备案。对需要二级学院补充、确认的数据,由归口部门负责在数据上传前落实。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做好数据的核查,避免出现口径不一情 况;同时应建立数据备份备查和分析制度,要及时对近三年数据 进行分析,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相比上一年浮动超过20%的数据应提交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核心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分析,将相关问题反馈到各责任部门进行完善。
第四章 教学质量报告编制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主要由本科教育基本情况、师 资与教学条件、教学建设与改革、专业培养能力、质量保障体系、 学生学习效果、特色发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部分组成。各单位的教学质量报告应在学院负责人的主持下开展撰写、论证、审定。
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依据《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撰写任务分解 表》《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撰写分块报告,采用 写实性方式体现主要做法,通过数据分析查找突出问题,分析主要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要紧扣本科教学工作撰写本单位本科 教学质量报告,分析本单位教学基本状态,突出教学改革亮点、成就和经验,全面展示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状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工作方向。
第十八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结合各单位 提交的报告,负责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总体编制工作。报告 既要体现上级文件要求,又要充分体现学校办学特色。报告须充 分挖掘数据,客观反映本科教学质量指标和学校教学发展与改革成效。
第五章 发布与整改
第十九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吉林 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在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 会公开发布,发布期一年。《教学单位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在校内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对照教学质量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准确把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客观分析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和原因,持续改进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数据源部门许可,不允许向校内外其它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数据平台的采集时间和要求有变动时,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