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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6-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吉林财经大学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统筹行使人才培养和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学院(部)教学委员会两级委员会构成。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青年教师代表、校级教学督导、校友代表、企业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由2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常务副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担任。当然委员3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校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不记名投票产生。根据工作需要,校教学委员会可授权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校教学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组织规程,报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学院(部)教学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学院(部)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主任委员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名,在新一届学院(部)教学委员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学院为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落实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学院院长为校教学委员会秘书长。学院(部)教学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院(部)负责教学工作的秘书兼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七条 两级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创新精神;

(二)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熟悉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热爱并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研究,密切关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四)达到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原则上能够完成一届委员会工作

(五)特别聘任的委员(国家级教学名师和校外专家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教学事务及教学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校教学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委员,实行“一票否决”。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四)连续3次缺席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学院(部)民主推荐候选人或由校长提名推荐。经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广泛征求意见和协商后,确定初步名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组成要体现出学校学科结构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名,院级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本学院(部)高级职称教师或具有系(教研室)主任以上职务教师选举产生,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及学科分布增补委员。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审议教学政策和规划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

(三)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教育部《学术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基本要求,指导制定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科学的、完善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

(四)审议教学评估方案和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指导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五)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六)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方面条件和相关规定;

(七)审议学校教师为第一主编拟出版的教材;审议学校教学需要的境外原版图书的引进和使用

(八)对教学其他事务进行咨询指导。

第十六条 学院(部)教学委员会职责

(一)对相关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教学经验,推广教学成果,推动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审议并指导修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院(部)课程建设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审议学院(部)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四)审议本学院(部)教师培养计划,提出各专业教师合理配置的指导意见,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五)审议学院(部)教师为第一主编拟出版的教材和学院(部)教学需要的境外原版图书

(六)完成校教学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通讯方式表达意见、决定相关事项。教学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秘书)负责会议筹办事项,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当然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召开,当然委员参加,对日常工作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企业代表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教学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表决统计时,委员总数按回避人数自动减少。

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学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结论的事项,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公示期。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教学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