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学和管理、服务人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防范和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形成良好的教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等级与分类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我校本科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给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依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不良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较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教学过错(Ⅲ级)。教学过错是指由于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可根据性质分为以下类别:A.日常教学,B.实践教学,C.课程作业与辅导答疑,D.考试管理,E.成绩管理,F.教学管理与保障。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校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反映所发现的教学异常。
第六条 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责任发现人或知情人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列为事故责任人。
第七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异常均由教务处组织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核查认定。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相关学院(部)教师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教学事故认定委员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指定一名副处长担任委员会秘书。
第八条 对“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表”中没有涉及,但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其它情况,由教务处组织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后,教务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并将相关处理材料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处理文件发至各单位,责任人在本单位大会上做出公开检讨。
2.扣发教师当次两倍课时津贴。
3.在一学年内,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4.外聘教师扣发当次两倍课时津贴,本聘期结束一年内不再聘任。
第十二条 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处理文件发至各单位,责任人在本单位大会上做出公开检讨。
2.扣发教师当月课时津贴。
3.延期1年参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及晋级。
4.在一学年内,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5.外聘教师扣发当次两倍课时酬金,本聘期结束3年内不得聘任。
第十三条 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处理决定报呈主管校长批准。处理文件发至各单位,责任人在本单位大会上做出公开检讨。
2.扣发教师3个月课时津贴。
3.延期2年参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缓聘或解聘。调离工作岗位、缓聘或解聘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外聘教师扣发当学期一半课时酬金,不再聘任。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知情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教学事故责任处分不当,有权提请复议。
1.申请人应在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送交复议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2.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自收到复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相关学院(部)院长(主任)、副院长(主任)和教师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复查。
3.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因提出复议而被加重处理。
4.经过复查,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分以下情况进行裁决:
(1)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正确的,维持原来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
(2)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程序或适用条款错误的,裁定撤销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重新调查认定。
5.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复议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吉财大教字[2013]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果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表
2.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3.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复议申请表
4.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决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表
A.日常教学
代号 |
事故描述 |
级别 |
A1 |
在授课过程中,散布、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以及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A2 |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上课时恶意挖苦、侮辱、谩骂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
Ⅰ或Ⅱ |
A3 |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无其他正当理由,私自调课、停课以及自行改变授课地点。 |
Ⅲ |
A4 |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安排研究生或其他不具有教师身份的人员代课。 |
Ⅲ |
A5 |
教师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 1.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2.超过10分钟 |
Ⅲ Ⅱ |
A6 |
教师无故漏课。 |
Ⅰ |
A7 |
调课已获批准,但相关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或老师,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A8 |
不按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教学进度进行教学: 1.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6学时以上(含6学时) 2.期末未完成计划教学任务1/3以上 |
Ⅱ Ⅰ |
A9 |
教师未按课程教学大纲公布的教学内容及方式组织教学,以播放录像、影片等代替讲授;或不认真备课,致使教学内容出现明显偏差或显著科学性错误。 |
Ⅱ |
A10 |
未履行教材征订审批程序,教师强行向学生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A11 |
教师在课堂上过多谈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话题,学生反映强烈。 |
Ⅲ |
A12 |
教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指导有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金额在1000-3000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
Ⅱ Ⅰ |
A13 |
教师在上课时接打电话或处理其他与授课无关的事务,严重影响课堂教学效果。 |
Ⅲ |
A14 |
违反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 1. 达到1/5 2.达到1/4 |
Ⅱ Ⅰ |
A15 |
未经学院(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上已确定的主讲教师。 |
Ⅱ |
A16 |
调课、停课后未补课达到: 1.6学时以内(含6学时) 2.6学时以上 |
Ⅲ Ⅱ |
A17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变相不接受教学任务,或因从事其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Ⅱ或Ⅰ |
A18 |
教师饮酒后上课影响教学效果;教师在课堂上穿戴不适合进行教学活动的服饰,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
Ⅲ或Ⅱ |
A19 |
在教学期间,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A20 |
课堂教学秩序混乱,教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恶劣影响。 |
Ⅱ或Ⅲ |
B实践教学
代号 |
事故描述 |
级别 |
B1 |
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
Ⅱ或Ⅲ |
B2 |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明显抄袭而指导老师未予及时纠正,或丢失论文(设计)相关材料,造成严重影响。 |
Ⅱ或Ⅰ |
B3 |
指导老师对学生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评定有严重偏差。 |
Ⅱ |
B4 |
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B5 |
因指导老师责任造成学生在实习、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1.财产损失金额在1000-3000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
Ⅱ Ⅰ |
B6 |
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中组织管理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Ⅱ |
C课程作业与辅导答疑
代号 |
事故描述 |
级别 |
C1 |
按教学计划安排应有作业的课程: 1.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 2.布置作业次数未达到规定次数的三分之二 |
Ⅱ Ⅲ |
C2 |
在有作业的课程中: 1.某个学生的作业按规定已交给任课教师,但在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 2.对学生按规定上交的作业三分之二以上未予批改和讲解 |
Ⅲ Ⅱ |
C3 |
遗失教学班学生的作业,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C4 |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
Ⅲ |
D考试管理
代号 |
事故描述 |
级别 |
D1 |
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试题,内容超过试卷内容50%以上(按试卷分值计算);或因任课教师考前划重点、定范围,致使考试内容50%以上(按试卷分值计算)在重点范围内,导致考试无效。 |
Ⅱ |
D2 |
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 1.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拖延考试10分钟以上 |
Ⅱ Ⅲ |
D3 |
试题出错: 1.错误严重,能现场改正但却不得不延长考试 2.错误严重,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Ⅱ Ⅰ |
D4 |
期末考试以作业、论文等形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遗失作业论文等考核材料: 1.成绩已登录 2.成绩未登录 |
Ⅲ Ⅰ |
D5 |
试题A、B卷雷同率: 1.超过五分之一 2.超过三分之一 |
Ⅲ Ⅱ |
D6 |
不按规定时间交试卷命题: 1.影响了考试的正常进行 2.对后续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
Ⅱ Ⅲ |
D7 |
监考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私自找人代替;中途无故离开考场超过10分钟。 |
Ⅲ或Ⅱ |
D8 |
监考教师无故漏岗或擅自安排研究生或非本校教师代替监考。 |
Ⅱ |
D9 |
监考过程中: 1.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 2.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
Ⅲ Ⅱ |
D10 |
命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考题或变相泄露考题。 |
Ⅰ |
D11 |
在考前、考中、考后参与舞弊。 |
Ⅰ |
D12 |
监考教师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使考试成绩无法评定: 1.1-5份 2.超过5份 |
Ⅱ Ⅰ |
D13 |
教师不按规定程序阅卷,造成严重后果。 |
Ⅲ或Ⅱ |
D14 |
相关人员未将监考任务、监考安排等重要内容及时通知学生或老师,造成停考。 |
Ⅲ或Ⅱ |
E成绩管理
代号 |
事故描述 |
级别 |
E1 |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或漏登学生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
Ⅲ或Ⅱ |
E2 |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单等文件,造成严重后果。 |
Ⅲ或Ⅱ |
E3 |
无考核记录随意给定或提高平时成绩; 未评阅试卷随意给定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 |
Ⅲ Ⅱ |
E4 |
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超过10分(含10分) 2.10分以内 |
Ⅱ Ⅲ |
E5 |
考场试卷评阅出现差错 1.在4分-10分之间(含4分、10分),但未跨越及格线的,涉及1-5名(含5名)学生。 2.在4分-10分之间(含4分、10分),但未跨越及格线的,涉及6名及以上学生。 3.跨越及格线的。 |
Ⅲ Ⅱ Ⅱ |
E6 |
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Ⅱ或Ⅰ |
E7 |
教师在连续两个学期开设的课程中两门及以上课程学生不及格率超过60%(含60%)。 |
Ⅲ或Ⅱ |
F教学管理与保障
代号 |
事故描述 |
级别 |
F1 |
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开课及考试开始前妥善解决: 1.涉及学生100人以下(含100人) 2.涉及学生超过100人 |
Ⅲ Ⅱ |
F2 |
因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或Ⅱ |
F3 |
学校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等通知传达不全或不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Ⅱ或Ⅰ |
F4 |
开课一周内选修课学生名单未发至老师手中。 |
Ⅲ |
F5 |
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漏发、错发3—5人 2.漏发、错发6人及其以上 3.不应发者已发给,且不能追回 |
Ⅲ Ⅱ Ⅰ |
F6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
Ⅱ Ⅰ |
F7 |
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Ⅰ |
F8 |
不按规定保存试卷,在试卷规定保存期内无法查阅、验证。 |
Ⅱ |
F9 |
贻误学生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事件或错处理、漏处理或故意不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F10 |
学期开课计划确定后,未及时向教学单位下发教学任务书,影响后续工作的进行。 |
Ⅲ |
F11 |
教师对学生发生的重大教学事件隐患: 1.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2.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
Ⅰ Ⅱ |
F12 |
开学前未将新学期课程表下发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造成漏课等严重后果。 |
Ⅱ |
F13 |
开课单位未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所用教材需求情况,使学生在开课后2周内未得到教材。 |
Ⅲ |
F14 |
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向学生推销、发售教材或辅导材料等。 |
Ⅰ |
F15 |
在授课过程中没有合理使用选用的教材或选用教材与教学大纲有较大差距,学生意见较大。 |
Ⅱ |
F16 |
因工作失误造成开课时教材未到,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正常开课。 |
Ⅱ |
F17 |
扰乱教学秩序或其他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调查认定的教学事故。 |
Ⅲ或Ⅱ |
F18 |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或耽误重要通知的传达,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
Ⅲ或Ⅱ |
F19 |
擅自更改教师的工作量或各种评审、评奖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
Ⅱ |
F20 |
未经教务处同意,相关人员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导致正常教学(考试)无法进行或延迟进行。 |
Ⅱ |
附件2:
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20XX]*号
________学院(部门)________同志,在____年__月__日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根据《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
决定对该同志处理如下:
1.
2.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通知。
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
(教务处代章)
年 月
附件3
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复议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
|
所属单位 |
|
申请复议 事项 |
|
申诉理由 |
□原决定所适用的条款或程序错误; □原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 □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渎职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其他。请简要说明: |
具体 申诉意见 |
说明:申诉人应就申诉意见提供佐证材料,所提供材料目录应在本表内列明。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意见 |
□予以受理。 □经审查,不予受理: □不符合申诉期限;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 □主动撤回申诉后,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就同一事由,已经提出申诉并作出处理答复。 |
负责人: 年月日 |
填表说明:“所属单位”指当事人所在的院部或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事项”指针对何事进行复议,如:文件名称和发文号。
附件4: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决定
[20XX]*号
(单位)(姓名)因不服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认定事实是否属实,证明材料是否充分,事故性质认定是否恰当)。据此,依照《吉林财经大学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吉财大发[2017]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吉财教字[20XX]*号文件做出的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
或撤销吉财教字[20XX]*号文件做出的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请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重新对此次事件进行核查处理。
吉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
(教务处代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