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教风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促进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反映意见强烈,经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教务处共同认定确系教学质量差的教师,予以警示,警示期一般为一个月。
对在警示期内,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仍无改善,学生反映意见依然强烈的教师,予以停课。教师停课后,应在一个学期内进行提高;期满后,教师本人可提出重新任课的申请,经所在学院(部)组织试讲考核(教务处、人事处、督导组派人参加)同意后,方能正式任课。
二、教师如出现被停课或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的情况,在最近一个年度的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教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予以调离教师岗位:
(一)连续两次被停课。
(二)在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考核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学期不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
(四)连续四个学期内,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