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教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一)获批立项的教育部无资助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二)获批立项的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三)获批立项的中国高教学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三)获批立项的学校重点教研招标课题;
(四)获批立项的校级一般教研课题。
二、资助标准
(一)无经费资助的课题,学校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
1.教育部无经费资助课题,有明文规定经费匹配的,按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同类别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的50%给予经费支持;
2.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重点课题资助5000元,一般课题资助3000元;
3.中国高教学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重点课题资助5000元,一般课题资助3000元;
4.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资助5000元;
5.校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重点招标课题资助5000元,一般课题资助1000元。
(二)有经费资助,若上级立项部门有明文规定要求按比例配套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有经费资助,但低于学校资助标准的,按无资助课题学校资助标准予以资助。
三、经费开支范围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教学研究进行的国内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差旅费和会务费;购买必要的报刊、文献、图书资料费;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翻译费等;课题评审、检查验收、申报评奖费;必要的教学硬件、软件开发购置费等。
四、经费审批
经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初审,经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五、经费划拨与使用
(一)课题立项后,教务处会同财务处将资助经费划拨到课题负责人账户。
(二)经费须分阶段使用。项目初期可使用经费的40%。一年后根据立项申请书内容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论为“通过”的课题,可再使用经费的30%;课题结项后再支付余下的30%经费。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停止学校的后续经费资助。
(三)项目如果因为超期被立项单位清理,学校将追回已使用的经费。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